-公证-【公证普法】当公证遇到神志不清的成年申请人时,该如何处理?

时间:2025-04-07 10:30:14  来源:草船国声明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在日常公证事务中,经常会遇到公证申请人为神志不清的人员,按照法律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当公证遇到神志不清的成年申请人时,该如何处理?公证机构是否适宜认定神志不清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能力?以及该如何确认神志不清成年人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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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机构能否认定神志不清的成年人为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个问题在学术界有巨大的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公证机构无权直接认定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利害关系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再由法院指定监护人,由其监护人代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另一种观点认为,当发生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时,根据相关规则,监护人即具有监护资格,无需法院宣告。若需法院宣告为前提,则法院宣告期间,神志不清的成年人处于无人监护的状态,不符合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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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监护责任两个问题的电话答复》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9)51号“关于监护责任两个问题的请示”收悉。

关于对患精神病的人,其监护人应从何时起承担监护责任的问题。经我们研究认为,此问题情况比较复杂,我国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也不宜作统一规定。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可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合情合理地妥善处理。

我们原则上认为:成年人丧失行为能力时,监护人即应承担其监护责任。监护人对精神病人的监护责任是基于法律规定而设立的,当成年人因患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时,监护人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监护顺序承担监护责任。如果监护人确实不知被监护人患有精神病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精神,适当减轻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答复文件,我们可以看出监护责任不能出现空白期,且若所有神志不清的成年人均需法院认定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与国情及实践实际不符。

二、该如何确认神志不清成年人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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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30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31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一、法院指定:无、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须由其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并应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即该公民的精神健康状况,丧失行为能力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的原因及其表现,是否经医疗诊断以及医生对该公民病情的诊断情况等。我国《民法总则》和有关监护的司法解释在设定监护人时,实际上是有顺序的。只有在前一顺序的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明显对监护人不利时,法院才能依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综合考虑后一顺序范围内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择优确定监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是父母。父母已经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由相关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
二、协议确定:通过协议确定监护人的方式确定该公民的监护人。若近亲属之间已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可直接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三、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四、推定监护人:按照民法总则第28条,神志不清的成年人,有配偶的,由其配偶作为监护人。若同时有父母、子女的,可由其父母子女协议确定监护人。
三、当公证遇到神志不清的成年申请人时,该如何处理?
在日常工作中,不时会遇到年迈神志不清的老年人及具有精神残疾的成年人作为公证申请人,当我们工作人员劝诫当事人家属到法院认定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及指定监护人时,其家属往往比较抵触法院接触,并会有宁愿不办理公证也不愿意到法院。我尝试了解他们的想法,他们往往是认为做了不光彩的事情才需要到法院解决,怕亲戚朋友笑;或觉得法院手续麻烦,需要聘请律师及律师收费贵等原因。
对于公证遇到神志不清的成年申请人时,要权衡利益价值,考虑时间成本及司法成本,决定究竟是采用推定监护人还是法院指认监护人等方式确定监护人。
通常业界有两种做法:1、当神志不清的成年人纯获得利益时,或一般性事务的,可以按照民法总则第28条推定监护人,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相关公证事务。2、当处分重大财产时,应当由法院指认监护人。
公证机构在处理推定监护人的相关公证时,不能单靠《残疾证》作为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材料,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实地走访等方式形成内心确信,条件允许的,最好要求提供司法鉴定。疏于处理可能会被认定为具有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