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鉴定意见是重要的定罪依据和量刑依据,那么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积极意义,司法鉴定作为诉讼工具,又怎样趋利避害为我所用?2022年9月16日下午,我所举办“PPT法律知识培训讲座”活动,主讲人为我所赵松南律师,本次讲座主题为诉讼当中的司法鉴定攻略。
我所赵松南律师首先对司法鉴定的概念以及意见进行详细阐述,随后为在场律师讲解专业辅助人的概念、由来及相关法条,并通过生动具体的实际案例体现司法实践中用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积极意义,着重强调鉴定意见是重要定罪依据、量刑依据。同时赵松南律师提出司法鉴定的不当之处——“以鉴代审”及出现以鉴代审主要成因。讲座最后,赵松南律师表示司法鉴定作为诉讼工具,要趋利避害为自己所用,并建议可以组建自己的专家库,与司法鉴定相关各个专业的专家成为事业伙伴。
01 司法鉴定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2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15年1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02 司法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意见书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为查清案件事实,按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科学技术原理和方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认定、特定检验、综合分析所作出的书面结论性意见。鉴定结论是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之一,在诉讼中鉴定结论除具有证据共有的功能,即法官借以查明案件事实,认定案件性质外,还以其专门的、特殊的判断和认定方式,使那些初步具有证明作用的材料呈现出特有的证明力。但是,从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看出,鉴定结论只是证据材料的一种,没有预定的证明力,不具有优先采信或必须采信的证据地位,其必须经过当事人质证和法官审核,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鉴定人几乎不出庭作证,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主要取决于法官的水平,由于法官在认知方法、法律素质和对案件的理解思考等方面的差异,其对鉴定结论的认识、理解和最终评判都是不同的。
03 专家辅助人的概念
专家辅助人:是诉讼活动中或司法业界的通俗叫法;法条中描述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
专家证人和专家辅助人的区别:
专家证人也是证人,是了解案件事实,对案件事实提供证明的诉讼参与人,其与专家辅助人最大的区别在于,专家证人的证言可以被采信作为证据使用。
专家证人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种司法制度,目前我国暂无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04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由来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起源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正式确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20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18)。
设立专家辅助人制度目的是强化对庭审中涉及的鉴定意见的实质性质证,进一步规范质证程序,提高对科学证据的质量要求。通过专家辅助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可以起到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质证的作用,使鉴定意见在庭审中得到检验,有利于法官对案件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进行正确理解,从而对鉴定意见是否客观公正做出更准确的判断,以确保诉讼程序的正当性。法条中所称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即是业界中所称的“专家辅助人”。
05 专家辅助人相关法条
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八条: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可以向法庭申请由专业人员出庭进行说明,法庭也可以通知专业人员出庭说明。必要时,法庭可以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对质。当事人对出庭的专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学历、资历等专业资格等有异议的,可以进行询问。由法庭决定其是否可以作为专业人员出庭。专业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2002年10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05 司法实践中用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积极意义
案例1:
A酒后去B家闹事,A拿着砍刀敲门,B发现情况不妙,从家里找出一根大木棒,出来对峙。B看到没有胜算,丢下砍刀就跑;A捡起砍刀追上B顺势就砍,B倒下,A报警。A被刑事拘留,B鉴定为重伤。
一审,律师辩护A有自首情节、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希望法庭减轻判决。后法院没有支持辩护意见,以故意伤害罪判处A有期徒刑五年。A提出上诉,二审律师从事过法医鉴定 ,仔细阅读案卷后,发现医院救治过程中为了使B镇静,给他注射了镇定剂;根据药理学研判,镇定药可以使病人血压降低,而当时公安机关重伤鉴定所依据的主要指标就是血压。经向医学专家(专家辅助人)请教,申请法院启动重新鉴定,后认定为轻伤。二审判了一年零六个月,除去羁押时间,A很快就获得了自由。
案例2:
市中区公安局委托的涉嫌盗窃的一宗老家具做价格鉴定,嫌疑人涉嫌盗窃罪已经被刑事拘留,被害人报案称他的这套老家具是祖传的,价值不菲,最少值几十万;要求严惩嫌疑人。
后经过我们鉴定,涉案家具材质是普通杂木,价值不到一千元。因达不到定罪标准,嫌疑人被释放。
鉴定意见作为重要量刑依据
青岛市市政府张姓领导因贪污受贿被中纪委侦办,其中涉案的红木家具及红木整体装修委托我们做价格评估,当时预估价很高,最少几千万。经过我们鉴定涉案家具不到一百万。后来判决在量刑上减轻不少。
06 司法鉴定的不当之处——“以鉴代审”
以鉴代审是指对鉴定意见审查与质证只做形式审查,把鉴定意见当作定案意见的不规范现象。最突出体现是将鉴定意见直接采用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使鉴定意见实质上成为定案意见,成为法院判决之外的“鉴定判决”。
因鉴定结论受多种因素影响,有可能存在差错,如果不加实质审查仔细甄别,有可能造成冤假错案。
07 鉴定意见超越传统证据——证据之王
证据之王——鉴定意见超越传统证据作为法定证据的一个种类,“科学证据已经在各种司法证明手段中占据首位,成为新一代的证据之王”,并对司法审判方式造成强烈冲击。司法鉴定类型繁多,一般民事纠纷案件审判涉及到的司法鉴定主要有以下类型:法医鉴定、医疗损害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类鉴定、司法会计鉴定、产品质量鉴定、资产评估鉴定、工程造价鉴定,以及建筑工程鉴定等。
08 司法鉴定种类
(1)法医鉴定
(2)医疗损害鉴定。
(3)物证类鉴定
(4)声像资料类鉴定
(5)司法会计鉴定
(6)产品质量鉴定
(7)资产评估鉴定
(8)工程造价鉴定
(9)建筑工程鉴定
09 以鉴代审主要成因
1、法官审查职能的虚化。使专家鉴定意见凌驾于法官审查判断之上,造成鉴定人成为法官之上的法官。鉴定机构掌握的隐形司法裁判权,使得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也成为不法利益侵蚀的对象。
2、法官为了降低判案风险。在司法鉴定程序无明显瑕疵的前提下,当事人通常难以提出充分反驳证据,加之法官在鉴定意见审查中存在的司法能动性不足的问题,故有些法官会选择直接采信鉴定意见,并作为案件裁判的重要依据。即使选择采信是错误的,从诉讼程序上讲,司法鉴定本身就是法官将查明特定待证事实的职能让渡给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出现错误法官也无需担责。相反,如果法官轻易推翻鉴定意见,则面临诸多风险:第一,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将备受质疑;第二,重新鉴定将使案件实际审理期限再一次被拉长,结案压力陡增;第三,多个鉴定意见同时存在需比较审查,加大了案件审理难度。面对上述裁判风险,有些法官宁愿选择相信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准确性。
10 司法鉴定作为诉讼工具 怎样趋利避害为我所用
司法鉴定意见与专家辅助人,都是我们诉讼中有力的帮手。用好了事半功倍,防不好也会使我们的代理或辩护结果不理想。
建议:组建自己的专家库,与司法鉴定相关的各个专业的专家一至二名作为我们的事业伙伴。
1、作为一个重要工具,我们要为我们的当事人积极争取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增加胜诉筹码。
2、如果对方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我们就要在质证上下功夫。对鉴定意见不仅要做形式性审查更要做实质性审查;包括: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鉴定人的适格性、是否超越鉴定范围、鉴定的依据、标准、方法、规程,检材的提取、包装、储存、运输,检材和标的物的对应,实验室的设备维保校准状态,实验室环境,鉴定意见数据的溯源,司法鉴定机构的社会信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