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2022年3月12日上午,湖北光谷律师事务所举办了第三期培训讲座——“详谈公证业务基础知识”,由范牛霖主讲。
所谓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公证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和过程。
一、法律行为类公证
1、委托书公证
委托书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某种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委托公证包括委托书公证和委托合同公证两种形式。委托书公证只须当事人自己到公证处办理,它体现的是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一种单方授权行为;委托合同公证则需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它体现的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公证实务过程中,要注意委托书公证和委托合同公证,不能将二者相混淆。
2、声明书公证
声明书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声明人(公民或法人)对在民事活动中公开的意思的单方申请, 依法证明其声明行为的真实性而出具的公证。
声明书公证一般包括放弃权利声明, 主张权利声明, 承担义务声明等三种类型。公证实务常见业务有共有人声明、放弃继承权声明、放弃户口指标声明、终止委托声明、债务承担声明等。声明是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需要本人亲自申办,不能委托他人办理。办理公证时,要注意此项公证与证人证言公证、当事人陈述公证的区别。
3、认领亲子公证
认领亲子公证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自愿认领非婚生子女或者失散子女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一般适用于生父认领亲生子女的情况,也适用于生父母认领失散子女。以生父作为第一申请人,生母作为第二申请人,被认领人为关系人。
4、赠与公证
赠与是财产所有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自愿赠送他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将其财产赠与他人的人为赠与人,接受赠与的人为受赠人。赠与人、受赠人可以分别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赠与公证是公证机构依法证明赠与人赠与财产、受赠人收受赠与财产或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合同真实、合法的行为。
办理赠与公证,可采取证明赠与人的赠与书,受赠人的受赠书或赠与合同的形式。赠与书是赠与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将财产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书是受赠人单方以书面形式表示接受赠与;赠与合同是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以书面形式,就财产无偿赠与而达成的一种协议。
办理赠与书、受赠书、赠与合同公证,当事人应亲自到公证机构提出申请,亲自到公证处确有困难的,公证人员可到其居住地办理。
5、遗嘱公证
遗嘱公证指的是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办遗嘱公证由立嘱人持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到户籍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如行动不便,也可邀请公证员到立嘱人住地办理。
6、保证公证
保证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保证人以保证书、保函等形式单方作出的保证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7、公司章程公证
公司章程公证(公司章程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持有的公司章程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二、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类公证
1、出生公证
出生公证,是指具有涉外公证业务权的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出生的法律事实给予证明的活动。出生公证主要用于当事人办理移民、出国求学、谋职、继承财产、办理入籍手续等,是出国人员必备的公证书。
当事人办理出生公证,应向其住所地或出生地的涉外公证处申请。已在国外的当事人,应向其在华最后住所地公证处提出申请。
2、生存公证
生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健在的事实予以证明的活动。生存公证书一般是用于当事人向定居国家或地区领取抚恤金、养老金。当事人申请办理生存公证,应当亲自到其住所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请,如果当事人确实有特殊原因无法前往公证机构,公证机构可派员到其住所地办理有关手续。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居住地证明以及姓名证明等。生存公证书的证明重点在于证明被证明人确实尚在人世,因此,公证员在审查时不能仅凭证明材料就出具公证书,必须要看到当事人本人,并核实身份才能出具。
3、死亡公证
死亡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某人已经死亡的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活动。当事人申办死亡公证,必须向公证机关提交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某人死亡证明、尸体火化证明、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当事人本人的身份证明、与死者关系的证明等。公证机关对上述证明材料经过査证属实,即可出具“死亡证明书”。该公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死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生前住址、死亡的日期和地点,如果需要,还应写明死亡的原因。由于人的死亡能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如引起死者与配偶的婚姻关系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终止、继承关系开始等。故公证机关办理死亡公证,一定要十分慎重,以确保公证文书的质量。
4、国籍公证
国籍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具有本国国籍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主要用于当事人出国定居等涉外事项。
5、监护公证
当前往的国家(地区)要求证明相关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监护人身份时,公证处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依法对您具有监护身份这一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进行公证。
6、户籍注销公证
户籍注销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自然人因不同原因注销户籍的法律事实的真实性的活动。
7、曾用名公证
曾用名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其现姓名之外、在户籍登记的其他姓名予以证明的活动。
8、住所地公证
住所地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公证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住所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9、学历学位公证
学历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被证明人的毕业证书、肄业证书、学位证书以及学习成绩单等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当事人申请办理学历公证和经历公证有类似的作用,主要用于出国留学、进修、谋职、对外提供劳务和技术等。
10、经历公证
经历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公民的工作经历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它主要用于办理人境签证、到国外谋职、提供劳务和技术服务等。
11、法人经历公证
经历公证(法人经历)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其在我国境内某段时期的活动经历事实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12、职务(职称)公证
职务(职称)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构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13、法人资格公证/非法人组织资格公证/职业资格公证
资格公证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具有某种法律意义上的资格的活动,是对当事人已取得某种资格的存续事实的证明。公证形式采用实体性公证,主要类型包括法人资格公证、非法人组织资格公证、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公证等。
14、无/有犯罪记录公证
有/无犯罪记录公证(有/无犯罪记录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在中国领域内居住期间,是否受到过中国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真实性的活动。)
15、未婚公证/未再婚(离婚或者丧偶)公证/已婚(初婚)公证/已婚(再婚)公证
未婚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门未曾登记结婚的法律事实予以证明的活动。
丧偶未再婚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丧偶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门未再登记结婚的法律事实予以证明的活动。
已婚(初婚)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已婚(初婚)这一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范牛霖在公证处有多年的工作经验,在此次讲座中将公证理论知识结合自己亲自办理的公证案件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内容十分充实,赢得了阵阵掌声,各位律师均表示受益匪浅。多年来,光谷律所一直坚持每周六举行培训讲座,以此来提升各律师的专业素养,欢迎各位朋友每周六前来律所共同交流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