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甘南县公证处学习会由于国君同志主持讲授《土地承包法》。于国军同志理论结合实际,深入浅出,对《土地承包法》内容做了精准释义,又结合公证实务做了延伸解读。通过这次学习,大家吸收、积累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土地流转的公证业务理论知识,更深入理解和掌握这项公证业务的程序规则,对确保整体业务质量大有裨益。去年以来,省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都对公证服务农业、农村、农民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和指导意见并引发相关文件,我处深入领会文件精神,组织业务学习,到乡镇村屯调研,为业务开展做了充足的准备工作。自去年年末始,不断有前来我处咨询关于土地承包、流转的单位和农户,对此涉农公证服务需求的增长式出现,我处反复斟酌研判,结合不同申请人可能存在的差异化实际情况,初步拟定了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公证服务受理办法。于国君同志建议:在业务受理过程中,既要便民利民、保障当事人权益,又要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严格审查,尤其是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土地所有权归属、土地使用权来源及流转历史、合同或协议的内容等重要的业务风险点更要严格把控,根据事实,依法依规公证,做到方便当事人、保障当事人权益、避免业务风险!
《土地承包法》规定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学习会后讲师和学员进行了开放式交流,将交流成果汇总起来,便于我处人员进一步学习和深刻领会,提高业务水准。大家一致认为今天的学习“业务针对性强、实践操作性强,对接下来的业务开展具有指导性意义,很有必要”。
甘南县公证处周静主任提议并组织大家一起身体力行的学习会从实践伊始就得到了我处所有人的肯定,大家积极、热情、谦虚、严谨,既做学员又做讲师,轮流讲授,互相交流、彼此学习、共同进步。我处在统一的学习和工作中氛围中既提高了个体的积极性、主动性、专业性,也夯实了整体的凝聚力、向心力、战斗力。“学习会”已经成为我处各项工作中必不可少的“规范”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