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案例丨张某、李某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案

时间:2022-06-14 09:48:28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张某(女)与李某(男)系夫妻关系,二人结婚已有十多年,张某在与李某结婚前有过一次婚姻,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后与李某登记结婚。

张某于离婚后再婚前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当时房屋登记在自己姐姐名下,前不久张某以买卖的方式将上述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房产证上虽然只有张某一个人的名字,但是婚后以买卖的形式过户的,张某担心如果自己和李某感情出现问题,协商离婚不成时,李某会主张分割上述房产,所以张某希望通过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的形式确认上述房屋归自己个人所有,李某知道张某曾经有过一次失败的婚姻,对于张某的上述顾虑也表示理解,也自愿配合张某办理公证。

李某认为作为再婚家庭,夫妻双方对于各自婚期财产进行约定,有利于维护家庭的和睦与稳定。

张李二人经自愿协商以后决定前来公证处了解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的相关情况,并向我处申请对上述房屋以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办理协议公证。

公证员对张李二人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进行了详细、全面的告知,张李二人表示对告知的内容均已了解并要求公证员受理他们的公证申请,公证员对张李二人带来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受理并为二人办理了公证,对于其二人来说办理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都很有意义,张某认为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为自己解决了后顾之忧,李某觉得配合张某办理公证理所当然,同时办理公证也有利于维护自己婚姻家庭的和谐与稳定,也算意义重大。

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在夫妻财产共有制和约定制并存的法治环境下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有利于稳定家庭、财产关系,预防婚姻家庭中财产纠纷的发生,能够有效的保护新婚及再婚家庭的合法权益。

随着家庭收入的增加及家庭财富的积累,要求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并办理公证的人越来越多,夫妻财产约定公证逐渐走进广大公民的婚姻家庭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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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公证字第XX

申请人:

甲方:张某,女,XXXX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李某,男,XXXX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协议

甲乙双方于XXXXXX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协议》。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明确,双方对协议内容无异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与乙方于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在本公证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上甲乙双方的签名、右手食指印均属实。

该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合肥市市衡正公证处

公证员

XX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