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品政简讯丨十月份内部培训活动——司法鉴定乱象的思考(探讨)

时间:2022-11-04 08:49:26  来源:品政律师事务所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20221028日下午,广东品政律师所举办了主题为《司法鉴定乱象的思考(探讨)》的专题分享会,我所合伙人冯万明律师担任主讲,我所大部分律师及助理参加了此次学习培训活动。

主讲人简介

冯万明律师(见上图),执业证号:14420200310904847,广东品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1994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1996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从业至今,办理了大量民、刑、经济和非诉讼案件,不乏一些重大、复杂的刑事、民事案件,有深厚的法律素养、纯熟的实务技巧、丰富的办案经验,深受当事人信任。擅长的领域:侵权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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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讲座中,冯万明律师首先以南通市姐妹硫酸毁容案引入本次讨论主题,并从什么是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目前存在哪些乱象;哪些情形需要做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应从什么时候提出;法院审查启动鉴定的必要性;重新鉴定规则、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的采信、排除与补正、鉴定意见被排除后的救济路径等。

研讨会上,冯律师围绕关于什么是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在什么情形下可以重新申请。冯律师在会议中首先阐明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如对鉴定结论不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于上述规定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对鉴定依据的技术、理论、操作方法及其他专业知识等专门性问题提出异议且该鉴定意见明显意见不足,以及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应认定该鉴定书缺乏生效要件和有效要件,视为该“鉴定书”自始不存在,其鉴定意见也自然不能成立。此时,有异议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在其不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下,原对鉴定内容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继续举证的责任,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这时为防止诉讼拖延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启动重新鉴定程序一定要审慎考虑该鉴定对象对全案事实认定的影响、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0条规定的四种情形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不宜随意再行重新鉴定。在该鉴定对象对于案件事实认定具有实质影响,原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对鉴定人并无资质或鉴定程序违法等情形并无重大过错的情况下,不启动重新鉴定程序会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且无法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时,原申请鉴定人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时,也可以启动重新鉴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