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普法小课堂:委托公证中的那些事儿

时间:2022-11-07 09:07:06  来源:缙云司法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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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因为个人、工作、疫情等种种原因而无法去外地办理事务,需要办理委托公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那么在办理委托公证中可能会遇到一些的小问题,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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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是否可以变更受托人?

委托人A已经在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委托B办理档案查询、房屋抵押等相关事宜,现B因自身原因不能再继续代理委托事项,但是原委托书的委托期限未届满且原公证书的正副本已有部分使用,不能给全部收回。那么A想变更委托人,是否可以重新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委托公证?

《民法典》第161条第1款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 163条第2款规定,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委托代理建立在双方自愿和信任的基础上,如果出现委托不能继续的事由,应当允许解除委托关系。取消委托或者辞去委托,从性质质上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只需委托人作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无须与对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委托自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作出辞去委托的意思表示时终止。因此,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但应注意若公证书仍由原代理人持有并继续使用,可能会产生的法律风险。

A想委托B代为出售其名下的房产,并支付相应的报酬。B希望在委托书中加入“本委托不可撤销”的条款,以形成稳定预期。那么在办理委托公证书时,委托人能否在委托书中加入“本委托不可撤销”的条款?

根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委托人可以在其委托书中增加“本委托不可撤销”条款,以该条款对其自身的委托行为设定负担、义务,委托人以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放弃法律赋予的任意解除权。该条款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在此基础上应该认定该委托内容有效。但是,关于限制任意解除权的约定并不能真正阻却任意解除权的行使,此类约定亦不适于强制履行,对于一方当事人主张任意解除权的,应当认定行使任意解除权的行为有效,而不能否定行使效果。对于解除方违反约定行使任意解除权的行为,可作为当事人违约的一种情形,追究解除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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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委托人要求加入“本委托不可撤销”的条款时,应先了解知晓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谨慎决定是否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