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2023年2月10日下午,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博洲、律师王东芳,应国家税务总局西咸新区税务局的邀请,就《民法典》总则编和各分则编需要掌握的核心要义和重要问题向税务局职工进行“民法与生活同行”专题培训。参加会议的人员为国家税务总局西咸新区税务局及西咸新区税务局下属各分局(空港、沣东、沣西、秦汉、泾河)职工。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民法典》的编纂与出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重要里程碑,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本次专题培训的主要内容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活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
(二)基本要求:
1、坚持主体平等
市场主体平等: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继承权平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不允许霸王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2、保护财产权利
住宅财产保护: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业主财产保护: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3、便利交易流转
放缓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禁止高利贷: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4、维护人格尊严
保护个人信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5、促进家庭和谐
保障居住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离婚冷静期: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遗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增加了遗嘱形式。
6、追究侵权责任
高空坠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若因此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见义勇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王博洲律师从民法典的原则、要求及其涉及部分重要问题分析入手,围绕法律条文,结合司法实践及具体生活中的案例,向现场与会人员讲解其中的六大重要变化,包括见义勇为的相关责任承担问题、电子合同及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禁止高利放贷、设置离婚冷静期、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及高空抛物坠物担责的法律规定。在培训过程中,王博洲律师通过生动的现实案例及与现场与会人员的积极互动交流,帮助大家进一步加深对《民法典》相关内容的认识与理解。
本次讲座主题鲜明、内容丰富、涵盖面广、针对性强,参会人员在深刻理解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民法典》的价值体系和时代意义的同时,学习到了法律在日常生活中应该如何实践,充分提升了参会人员的法治思维和法律意识,并获得了参会人员的一致肯定与好评。
未来,德恒西咸也将继续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职能作用,不断提升专业技能,丰富法律知识储备,优化法律服务能力,为推动陕西法治化建设贡献律师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