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盈科商业秘密专题讲座系列(第1期):商业秘密司法鉴定的攻防策略

时间:2023-03-17 09:28:50  来源:盈科北京办公室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2023年3月14日,由盈科律师事务所、盈科国际律师学院主办,盈科北京商业秘密法律事务部、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承办的商业秘密专题课程第一期——“商业秘密司法鉴定的攻防策略”讲座在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雅典厅顺利举办,历时2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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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讲座的主持人为盈科北京商业秘密法律事务部刘知函主任,主讲人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公共区域品牌研究中心主任曾德国教授。

曾德国教授作为西知鉴知识产权鉴定机构负责人,重庆尚智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上海市检察院首批专家库咨询专家,四川省天府新区检察院咨询专家,重庆市渝北区检察院咨询专家,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其主编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地理标志理论与实务》《地理标志概论》等专著在理论界也颇有建树。

盈科北京商业秘密法律事务部主任刘知函

首先,讲座由刘知函主任致开场词,他向观众介绍了商业秘密司法鉴定在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及刑事案件中起到的重要作用,他指出,司法鉴定报告的优劣成败将直接决定案件的走向,而围绕商业秘密司法鉴定展开的攻、防策略也是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必须具备的基础性技能。

西知鉴知识产权鉴定机构负责人曾德国教授

随后,曾德国教授为线下嘉宾与线上观众带来了一场高质量的知识分享。曾教授指出,在目前西知鉴的知识产权鉴定工作中,商业秘密鉴定占了很大的工作比重,而在商业秘密案件里又以刑事案件占据主流,因此,进行商业秘密鉴定工作要十分仔细、认真、负责。希望法律职业共同体内的所有成员都能够广泛地学习,不停汲取知识,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讲座开始,曾德国教授介绍了商业秘密的概念,他认为商业秘密司法鉴定工作是在商业秘密概念与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开展的。商业秘密司法鉴定主要负责“非公知性鉴定”与“同一性鉴定”,“非公知性鉴定”的意义在于判断商业秘密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同一性鉴定”的意义在于确认权利人主张的技术信息与侵权人持有的技术信息在何种程度上相近似。同时,需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2023年)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鉴定工作的开展。

随后,曾德国教授分享了技术信息的鉴定流程。首先,进行秘点梳理。在鉴定与质证时应重点关注秘点梳理环节常见的问题,不应该用专利的思维模式梳理秘点,不能在秘点梳理时对技术信息不做区分,不要将两个以上的技术整合在一起作为一个秘点。其次,进行查新检索,注意对查新检索过程中的数据库进行准确的选择与使用。再次,对秘点进行综合分析,应当掌握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法定情形。最后,生成结论清晰、准确的鉴定意见。

在下一个版块,曾德国教授介绍了商业秘密案件的办案流程与办案策略。商业秘密鉴定既是立案的必要条件,也是刑事批捕的前提条件。在商业秘密案件中,原告与被告面临的困难不同,导致双方会采取不同的攻防策略。对原告来说,诉讼成本高、诉讼周期长,诉讼结果反馈不及时是无法回避的问题,而许多鉴定专家只懂技术不懂法律,在介入案件的过程中有很多程序障碍,各方力量没有达成有效的、足够信任的配合,客观上为原告维权增加了阻碍。除此之外,原告还承担着商业秘密因参与诉讼而被二次泄密的风险。对被告来说,要警惕对方为了获取自己的商业秘密而恶意提起诉讼,面对这种不利的实务现状,被告方的代理人或辩护人应当格外注意,提前对商业秘密诉讼进行布局保护。

接下来,曾德国教授介绍了《商业秘密鉴定规范》团体标准。团体标准对秘密点的定义进行了明确,对秘密点与载体的概念进行了区分。他特别指出,鉴定意见只是一种专家意见,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仍然需要经过双方的质证才能产生证据的效果。

最后,曾德国教授特别提醒,在选择鉴定机构时应当仔细考察鉴定机构的资质。目前,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列有30多家鉴定机构,有些鉴定机构不具备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的鉴定资质,因此维权之前要查清鉴定机构资质,增加鉴定报告被法院认可的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