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培训感悟 | 跨国(跨境)法律事务中的国际公证

时间:2023-09-20 08:59:28  来源:无锡市律师协会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9月6日下午,无锡市2023年 “一带一路”涉外律师培训班的学员们认真聆听了香港李鸿生律师的《跨国(跨境)法律事务中的国际公证法律问题》讲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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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首先向大家介绍香港与内地公证概念的差异。香港属于普通法法域,公证人由律师担任,只要由公证人准备、执行、验证 、认证及查证过的任何文书都被认为是公证文书,更多是种形式审查(form)。而内地的公证是通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是一个非常严谨的过程,强调实体审查(Substance)。因此,国内律师在收到来自香港或其他境外法域的公证文书时,一定要注意审查内容,并非通过了公证就保证内容具备相关资质。

在香港,公证分为认证(Attesting)与见证(Witnessing)。其间差异主要在于,认证要求:1、确立立约方的身份、行为能力、立约方的立约意愿及明白文件的内容、确立立约方的符合签署的合法性要求(约束性);见证只要求确立立约方的身份。公证人的责任是认证而非见证。

另外,李律师还提到对于自然人的认证要求其自愿性,其中自愿性包括不被胁迫。李律师举了一个有意思的案例,在内地如果将一个人签字的情形录像录下来,往往认为是较为完美证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方式,但在香港正好相反,如果有过多的形式反而会被认为当事人受到了胁迫,因为你不知道录像现场盲区内发生了什么,以及录像时间前后发生了什么,这种两地法律文化的差异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

最后的提问环节,大家结合业务中遇到的涉外公证问题向李律师踊跃提问,对香港这边的公证业务有了更加生动直观的了解,公证认证问题涉及到法律文件在境内外的承认流转问题,相当于文件的一份“签证”,作为一名涉外律师,我们必须认真研究学习我国涉外公证认证制度,这是我们开展涉外业务的基石。

在讲座中,我感悟最深是有关境外法律文书公证认证相关方面的变化,这对涉外律师的业务开展是意义重大的。目前境外法律文书如要在国内流转,需通过领事认证,通常分为三个步骤:所在国公证员公证——所在国外事部门认证——外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而为了避免以上繁琐的公证认证程序,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起草了《海牙公约》,加入该公约的各国之间的文件流转,不需要再经过使领馆认证的环节,公证后的文件只要由所在国的外事部门进行认证(apostille)即可,我国(港澳地区早已于1965年加入该公约)一直以来不是《海牙公约》的成员国,2023年3月8日我国申请加入,2023年11月7日,该公约对我国生效。届时,我国律师在办理涉外业务时对于一些法律文书及证据的境内外流转,无需再通过较繁琐的领事认证,直接选择便捷的公约认证方式,这对于提升我国涉外律师法律服务质量,赢得当事人良好口碑,接触到更多样的国际法律业务将会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这是一项助力中国律师走向国际化的重大举措。当然虽然我国内地与港澳地区未来都是《海牙公约》缔约国,但内地与港澳之间的公证认证依旧适用独有的中国委托公证制度,即委托公证人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或文件办理内地使用公证文书,并送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后申请人取回返内地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