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丨当合同遇上公证,吴剑飞老师带你了解合同公证如何体现公证的价值

时间:2021-11-18 14:26:20  来源:翼法学园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生活中,合同的种类各式各样,如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抵押合同、借款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生活中大多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最常见的就是采用合同书形式。《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公证不是合同成立及生效的必要条件,但经公证的合同却有极大的作用。

公证机构应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对其订立合同的过程进行规范、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对合同的履行进行辅助等公证行为,即是合同公证。为了帮助大家更深入的了解合同公证如何体现公证的价值,翼法学园特别邀请到了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副主任吴剑飞老师,和大家探讨合同公证那些事。

一起来看看课程的详细信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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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课程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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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公证如何体现公证的价值》

二、课程大纲

01公证价值的基础——非讼思维

02公证价值的体现——公证书的四大效力:真实 有效 合法 可行

03公证员的职责体系

04合同目的与公证目的分析

05合同效力的组成

06合同审查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07非讼思维在合同公证中运用案例

三、讲师介绍 微信图片_20210325084542

吴剑飞

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  副主任  公证员

金华市公证员协会理事

第四届浙江省公证协会不动产专业委员会委员

第五届浙江省公证协会知识产权保护与证据保全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

第五届浙江省公证协会战略发展委员会 委员

20017月南昌大学毕业,200410月至20063月义乌市公证处工作,担任公证员助理;20063月至20116月在义乌市公证处工作,担任公证员;20116月至今在义乌市公证处工作,担任副主任、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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