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预嘱”时代来了?专业公证员需掌握的遗嘱类实务锦囊!

时间:2022-08-04 15:29:17  来源:翼法学园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2022623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率先将生前预嘱制度写入地方法规,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那么,什么是生前预嘱?生前预嘱和遗嘱又有什么分别呢?订立生前预嘱和遗嘱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这篇文章或许能给你答案!

深圳率先立法!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78条规定,收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具备下列条件的患者生前预嘱的,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意思表示:

(一)有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的明确意思表示;

(二)经公证或者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不得为参与救治患者的医疗卫生人员;

(三)采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的方式,除经公证的外,采用书面方式的,应当由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时间;采用录音录像方式的,应当记录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时间。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林正茂表示:“它实际上是落实《宪法》、《民法典》关于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医疗机构、执业诊疗的一些规范需要,所做的一个细化的规定。跟以前最大的区别就是,近亲属对患者的尊重,会以很正规的一种形式表现出来。这种意思的表示要么经过法定的专业公证机构来公证,要么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排除参与救治医疗卫生人员),如果患者有生前预嘱的时候,可能会对家属、近亲属的这种决策,相对而言,没有那么多道义上或者是其他方面的一些担忧在里面。”

遗嘱+生前预嘱

自由人生的两大工具

我国的生前预嘱推广起步于 2006 年,罗点点创办了“选择与尊严”公益网站,首次发布了生前预嘱文本《我的五个愿望》:

1.我要或不要什么医疗服务;

2.我希望使用或不使用生命支持治疗;

3.我希望别人怎样对待我;

4.我想让我的家人和朋友知道什么;

5.我希望谁帮助我。

这份文件可以帮助人们因为伤病或年老而无法对自己的医疗问题做决定时,明确表达一些重要的医疗意见。同时,写下该文件有许多注意事项,比如需要明确其中医疗术语的具体含义,需要医生帮助判断文件何时可以被引用,内容不能违反现行法律等等。

“生前预嘱和遗嘱有什么不同呢?

1►法律用途

生前预嘱是关于自己的生命以及生命的最后阶段希望如何被对待的说明,也就是希望自己以什么方式离开这个世界。所以,生前预嘱的法律用途主要解决生命末期的医疗安排。而遗嘱是安排身后事务的法律文件,它涉及的是身后事。比如,我离世后,遗产的分配,房子给谁;也包括未成年孩子或老人由谁抚养、赡养。所以,遗嘱的法律用途主要解决身后事。

2►执行时间

生前预嘱的执行时间,是当事人处于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而且是当事人无法清楚地表达自己愿望的时候,而非死亡时。而遗嘱的执行时间,是在立遗嘱人死亡之后。

3►法律地位

生前预嘱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近日,《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首次将“生前预嘱”列入该条例中。

遗嘱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法律形式规定具体明确,且司法实践非常成熟。遗嘱主要规定在《继承法》和《民法典》中,法律位阶较高。《继承法》时代规定有五种遗嘱类型,《民法典》时代规定有六种遗嘱类型,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每种遗嘱类型都进行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4►法律载体

无论是生前预嘱还是遗嘱,都需要通过法律文件即法律载体来合法呈现并实现用途。

由于生前预嘱是对生命末期的医疗选择和安排,需要指定一位专门的人来代为发表意愿、行使权利,所以生前预嘱一般要配套一份意定监护协议,该协议中可以指定一位监护人在约定的条件成就时来代为表达意愿、签署相应的手续。为了证明生前预嘱和意定监护协议的真实合法有效性,也为了防止其他人提出质疑,目前实践中的通常做法是在公证机构完成生前预嘱和意定监护协议的签署。

遗嘱则需要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单独订立。《民法典》时代法律规定的遗嘱类型有六种,分别为自书遗嘱、公证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打印遗嘱、口头遗嘱,其中口头遗嘱是紧急情况下订立的,适用于比较突发的情况,我们用于风险防范、筹划未来的方式主要可以在其他五种中进行选择,但每种遗嘱形式都有严格的形式及内容要求,一定要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安排,避免留下遗憾。

但在某种意义上,生前预嘱和遗嘱有着同样重要的功能。

如果遗嘱保护的是财产权利,那么在生命末期,生前预嘱可以更好地保护每个人为自己生命做主的权利,是另一种尊重生命和权利的表现。

如果遗嘱能够向家人传承财富、传递爱意,签署生前预嘱更是为了帮助家人减轻心理压力,也是对自己、对家人负责任的表现。

应如何设立“生前预嘱”?

1、“生前预嘱”作为一份专业的医学法律文书,关乎到临终的医疗护理措施的实施,决定着一个人的生死存亡问题。必须具备医学与法律两大方面的专业因素。医疗层面,如:医疗专业术语的准确性、当事人对专业术语释义的理解等,法律层面,包括该文书需要涵盖哪些内容信息、需要具备哪些程序、如何确保其具有法律效力、避免产生争议的风险等。

2、“生前预嘱”的设立目前可采取(1)公证的形式;(2)书面或录音录像+两名非医护见证人的形式,见证人最好是由与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来担任,从而减少争议的发生。

3、“生前预嘱”需要统筹安排。在签署前需要患者与医学专家和家属进行充分的沟通。结合个人情况的不同,遵照个人的意愿可设置一些个性化的条款,包括个人的护理级别需求、监护安排、居住养老安排、财产的使用分配与管理、传承意愿以及签署后的修改和撤销问题等均需要由专业人士协助进行更科学、合法、合理的系统性筹划。

遗嘱锦囊36妙计”分享

遗嘱、监护、生前预嘱称为家事三宝,随着社会老龄化,家事三宝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对特殊家庭而言,尤其是“双老家庭”,及早地对遗嘱、监护(含生前预嘱) 进行规划订立更为重要。因此,每一位公证从业人员在办理遗嘱继承类业务时,都应首先依据法律执业者操作指引规范办理,并和当事人建立充分信任关系,深入挖掘客户需求,以高度的专业技巧,为客户保驾护航。

为此,翼法学园特别梳理了公证实务系列课程之——遗产继承篇。在此系列课程中,公证从业人员通过学习分析遗嘱继承的新规定和业务实践,带来关于遗嘱继承的若干实务问题分析,并以案例的形式对遗嘱继承的亮点进行分析归纳,同时就公证员视角在继承事务中的重要作用,或公证员能在遗嘱继承类案件中提供服务的实践经验予以总结和探讨。此系列课程能够帮助公证员们提供更多业务办理方面思路的课程,从而更好帮助客户提供高效和专业的遗产管理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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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然,从生到死的健全法律保护体制还有待更多探索与实践。但无论是遗嘱还是生前预嘱,都是人生走到最后关头时对生命质量的保障。

“生前预嘱”的进一步立法,是对公民权利的尊重与保护,是对生命自主权与人格权的进一步立法探索,更是为遗嘱规划在实践中完善人身守护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