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11月29日,一位车祸重伤者家属向石河子市公证处发出了紧急求助。家属小王称其母亲马某在车祸中遭受了严重的脑挫裂伤,经过多次手术和两个多月的治疗,医疗费用已花费近30万元,虽然病情有所稳定,但仍需持续的康复治疗。然而,小王称马某因脑损伤导致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尽快支取马某银行卡中的保险赔偿款用以继续治疗,向公证处提出了监护公证的申请。
面对这一紧急情况,石河子市公证处迅速响应,公证人员一对一指导家属准备公证所需材料。12月2日,家属仅提供了部分材料,但考虑到案件的紧迫性,公证处决定在书面材料不齐全的情况下先行受理,以最快速度推进公证进程。
12月5日,公证人员前往石河子市人民医院,仔细查阅相关诊断报告,现场查看马某的情况,与医护人员进行了深入沟通,详细了解马某的病情、治疗进展及认知能力状况,并向马某的全部近亲属核实了马某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状况。同时,通过证人证言的形式补全了缺失的材料,确保了公证程序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公证处为马某的配偶王某出具了监护公证书,同时,王某发表声明,将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其支付的款项仅用于支付马某的医疗费用。
12月6日,凭借监护公证书,马某的家属顺利支取了赔偿款,为马某的继续治疗提供了有力保障。家属称赞了公证处的高效应急能力,对公证过程中的人性化服务表示由衷的感谢。
此类监护公证解决了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处理特定事务时的监护难题,这是公证处积极响应社会需求、创新服务方式的重要实践,得到了群众的高度认可。石河子市公证处将继续秉承“以人为本、服务至上”的理念,不断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为更多有需要的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