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老齐夫妇只有一个儿子小齐,小齐硕士毕业后进了外地一家国企工作,老齐夫妻准备卖掉老家的房子,在儿子单位附近全款购买了一套精装房,登记在儿子名下。
小齐准备结婚的女友也是外地人,一个人远嫁,想要有个安全感,希望小齐将她的名字加在房本上,小齐是满口答应。
老齐夫妇却不愿意,俩口子辛苦大半辈子的钱都投到这个房子上了,担心万一哪天儿子的婚姻有变,儿媳妇要分走房子,老俩口连住的地方都没有。
公证员建议
老齐一家可以办理附居住权义务的赠与合同公证,明确约定将房产赠与儿子,并附加居住权义务。合同中详细规定居住权的期限、居住条件、费用承担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并提醒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设立需要向房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的设立,从法律层面有效解决了赠与人担心未来无房可住的问题。居住权的存在,既保障了赠与人的居住权益,又满足了受赠人对房产的需求。
相关法律法条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