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2024年6月,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的居民刘某因病去世,在整理遗物时,刘某的外甥张某发现舅舅生前在南川区某银行遗留有一笔存款。由于刘某的突然离世,未留有遗嘱,生前也未将银行卡密码告知其他亲属,张某去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告知需要通过办理继承权公证,确认张某有合法继承权后才能取出该笔存款,张某遂向南川公证处咨询其是否有继承舅舅刘某遗产的权利。
公证员受理申请后,根据张某的口述及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经核实后确认了相关情况。刘某常年与父母一起生活,终生未娶,也没有子女,刘某的父母也先于其死亡,已无第一顺序继承人。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刘某姐姐,即张某的母亲也已先于刘某死亡。由于刘某没有设立遗嘱,其姐姐的儿子张某属于《民法典》“代位继承”规定的第二种情形,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公证人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认了张某拥有继承刘某财产的权利,为其办理了继承权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张某持该公证书前往银行顺利取出了该笔存款。
案例意义
本案中,按照原《继承法》的规定,作为外甥的张某不具有继承其舅舅刘某遗产的权利,刘某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将归国家所有。《民法典》新设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的代位继承权,将代位继承的方式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扩大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公证处通过核实调查,运用自身专业使本案中的外甥张某顺利继承了舅舅刘某的遗产,保障了财产在亲人之间的传承,避免了被继承人的遗产无人可继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