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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第十届“一带一路”高峰论坛在香港举行。论坛以“合作求变 共建未来”为主题,汇聚超过90位来自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政商界领袖及逾百个代表团,与会者逾6000人。
国际调解院筹备办公室主任孙劲在 “以法共赢:共创丝绸之路愿景” 分论坛上,分享国际调解院(以下简称 “调解院”)对这一共同愿景的助力。作为首个以调解为核心职能、总部设于香港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孙劲表示,调解院预计在今年年底前会正式投入运作。未来,调解院将为 “一带一路”倡议的各利益相关方提供调解服务,助力应对争议与法律挑战,为共筑 “一带一路” 共同愿景提供法治支撑。
三大争议类型可调解,粤港澳大湾区跨境争议纳入范畴
8 月 29 日,《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已正式生效。孙劲明确,根据《公约》,调解院主要为三类争议提供调解服务:一是国家之间的争议;二是国家与另一国国民之间的商事或投资争议(含投资者 - 国家争议);三是私人主体之间的国际商事争议。即便是非成员国或国际组织,若有争议调解需求,也可提交调解院处理。
其中,第二类与第三类争议对国际商业领域关联性更强。值得注意的是,《公约》针对 “非统一法律体系”设有专门条款:若某一国家拥有两个或多个适用不同法律体系的领土单位,私人主体之间的国际商事争议范围,将包含该国不同领土单位内主体间的争议。这意味着,粤港澳大湾区内的跨境争议,也可通过国际调解院进行调解。
作为基于条约成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调解院将参考国际成熟规则与实践,制定国家间调解规则和商事及投资调解规则,确保调解程序遵循自愿、公正、保密、诚信原则,充分发挥当事人意思自治、程序灵活、效率高的优势,为国际商业活动提供多元争议解决路径。
设两份调解员名册,充分发挥香港法律人才优势
为支撑调解服务开展,调解院将设立两份差异化调解员名册:一份是 “国家间争议调解员名册”,另一份是 “其他争议通用调解员名册”。名册成员主要由缔约国从其国民中指定,同时调解院理事会会兼顾主要法律体系代表性、地域多样性及性别平衡,直接指定人员加入名册。所有入选调解员需具备高尚品德、相关专业领域公认能力,并遵守国际调解院的调解员行为准则。
孙劲指出,香港拥有健全的法律体系与丰富的法律人才储备,在 “其他争议通用调解员名册” 建设上潜力巨大,可为调解院提供重要专业支持。
五大维度助力 "一带一路",降低争议解决成本
谈及调解院对 “一带一路” 的价值,孙劲从五个方面展开说明,强调其将与 “五通” 合作深度契合,培育和解合作的调解文化:
传递政府支持调解的政治意愿:成员国政府通过参与调解院,明确支持调解的立场,将鼓励 “一带一路” 合作伙伴的个人、企业、组织及政府,在国家和国际层面推广调解应用,把调解作为政策选择。
推动调解法律规则衔接:当前国际调解规范多为机构规则、示范法等 “软法”,缺乏法律约束力的统一文书;《公约》作为国际法框架下的公约,将协调并发展相关法律规则,提升国际调解的可预期性与可靠性。
衔接多元争议解决方式:针对 “一带一路” 项目可能面临的跨境争议,调解院提供中立灵活框架,当事人可便捷选择调解,必要时还能与仲裁、诉讼程序顺畅衔接。
降低争议解决成本与时间:相较于仲裁或诉讼的高成本、长周期(数据显示,投资者 - 国家争议仲裁平均时长 3.8 年,投资者平均成本 6440 万美元,被申请国平均成本 470 万美元),调解院将以更短时间、更低成本推动争议解决,减轻企业负担。
增进互信促进民心相通:调解院为商业伙伴搭建建设性沟通平台,帮助双方理解彼此关切,即便在冲突中也能重建信任,推动对抗转化为合作,为 “一带一路” 跨境长期合作奠定基础。
孙劲强调,“一带一路” 倡议是全球互利共赢的公共产品,12年来始终以 “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 的丝路精神为动力;而调解院作为全球法律领域的全新公共产品,其“通过对话协商解决争议、摒弃零和思维、追求合作共赢”的理念,与丝路精神高度契合,在当前世界局势动荡、全球经济低迷的背景下更具现实意义。
2023年2月,调解院筹备办公室在香港设立,核心任务是起草《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经过5轮包容性、共识性外交谈判,筹备团队仅用不到两年时间便完成《公约》制定。今年5月30日,《公约》签署仪式在香港举行,当天33个国家现场签约。截至目前,签约国已增至36个,覆盖亚洲、非洲、大洋洲、拉丁美洲及欧洲,这些国家的人口约占全球1/3,GDP占全球总量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