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律-浅谈涉外法治之道—易自然的视角---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涉外业务培训讲座

时间:2024-08-29 15:27:34  来源: 浙江大学国际战略与法律研究院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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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国家法官学院举办浙江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司法协助业务培训班。浙江大学文科资深教授、国际战略与法律研究院院长王贵国教授受邀做主题讲座。参与此次培训的有涉外法官100余人,涉外律师40人。

王教授此次讲座的主题为“浅谈涉外法治之道—易自然的视角”。首先,王教授提出了几个问题:何为法治?法治的内涵是什么?为何从中华传统文化的角度来探讨涉外法治的问题?以及如何从中华传统文化的角度来探讨涉外法治的问题?从长远看,法治是手段,近期或阶段性的看,也可以作为目的。王教授讲道,涉外法治是大国担当,“大国者下流”,故涉外法治需与国际社会的法治接轨。任何制度的运作都依赖于人,涉外法治的实现亦然,因此也特别需要在座法官和律师们的努力。

从本质和内涵上讲,涉外法治与非涉外法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涉外因素。王教授举例《庄子》的“盗亦有道”,并进一步延伸至大社会与小社会间的规则之差异。王教授以巴以冲突、俄乌冲突等为例,认为站在不同社会,因其所适用的规则不同,故对孰是孰非的价值判断亦不同。王教授认为,涉外法治在相当程度上会涉及到其他国家和国际社会的行为,即一国法治的外在关系。在当今世界仍处于全球化的背景之下,一国的法律需要与其他国家的法律互动,因此发展涉外法治是必要的。

王教授认为,法律、文化和传统一脉相承,法律反映的是其所在国家和社会的文化及价值。而无论是政府决策还是法官裁判时的价值判断,均离不开传统与文化。中华民族对世界和人类应做出贡献,也必需以中华民族的传统与文化为基础。基于此,王教授从中华传统文化的角度来探讨涉外法治问题。

《易经》被视为中华文化的源头,被儒家尊为“五经”之首,道家奉为“三玄”之冠。哲学、历史、法制史等领域的专家均认为《易经》本身具有极高的哲学价值。从《易经》的角度看,推动涉外法治的改革时必然会遇到阻力,若将推动的力量看作“阳”,阻力即为“阴”。“一阴一阳谓之道,继之者善,成之者性也”。王教授讲道,法官和律师因所处位置不同,对同一法条有不同的解释,但却都遵循相同的解释规则。这就是《易经》“仁者见之谓之仁,知者见之谓之知,百姓日用而不知,故君子之道鲜矣”的具体体现。

王教授认为,任何事物的发生发展均有规律,需要在不同的环境下适用不同的规则。因此,在探讨涉外法治时可采用“易自然”的分析方法。“易自然”即《易经》中的天道自然观,“古者包牺氏之王天下也,仰则观象于天,俯则观法于地,观鸟兽之文,与地之宜,近取诸身,远取诸物,于是始作八卦,以通神明之德,以类万物之情”。《易经》所反映的规则系基于天象,其核心是万物均具“阴”、“阳”二气,两者相互作用,互为依存。伏羲氏的“阴”与“阳”就是“两仪”,而八卦则由“两仪”、“四象”演变而来,为古人传递信息和交流最早使用的符号。世人称伏羲氏的八卦为先天八卦,文王八卦为后天八卦。先天八卦反映的是天体的运动规律,因此有了一年四季的春夏秋冬之分,古代祖先根据自然天象调整生产生活。

后天八卦是周文王在河南羑里狱中所作。如果说先天八卦是“体”,则后天八卦是“用”,然“天下同归而殊途,一致而百虑,天下何思何虑?日往则月来,月往则日来,日月相推而明生焉”。同理,涉外法治的构建可采用不同的方法和思维方式,但目的相同,其中的根本原则是无法改变的。因此,在考虑涉外法治时,王教授认为有必要探讨人们公认的法治的内涵及原则。

关于法治的内涵,Joseph W. Bingham曾提出八项内容,即(1)法无溯及力,适用于所有人,可有例外;(2)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法律的适用而行使;(3)法律应对所有人一体适用;(4)法治必须充分保护人权;(5)民事争议解决的费用不应过高、不应非正常地延误;(6)政府官员应善意依规行使权力,不滥权;(7)司法机构应公正;(8)国家应遵照国际义务。此外,亦有学者认为法治与人权密切相关,法治要求政府官员问责,法治与宗教、发展相互作用,法治与外国投资、政治相互作用等。总体言之,学者们的观点更多地关注法治的程序方面。事实上,法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看待,当站在不同的角度看待法治时,结论必然会有所不同。

从国际法的角度看,推动法治社会的构建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被认为是治理社会的良好手段。1993年世界人权会议通过了《维也纳宣言和行动方案》,将法治列为《联合国宪章》的原则。2004年联合国秘书长报告《冲突中和冲突后社会的法治和过渡司法》中提出实施法治。2012年联合国秘书长报告《伸张正义:加强国内和国际法治行动纲领》中提出,各国应“重视法治,为可持续经济增长营造有利环境”,国际法治应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同年,《国内和国际的法治问题大会高级别会议宣言》提出“法治原则平等地适用于所有国家”,各国和国际组织的所有活动均应将“法治与正义”作为指导原则并遵行之。2013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国内和国际的法治决议》,其中写明“必须在国内和国际上普遍遵守和实行法治,并庄严承诺维护以法治和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201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变革我们的世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宣布“创建一个普遍尊重人权和人的尊严、法治、公正、平等和非歧视,尊重种族、民族和文化多样性,尊重机会均等以充分发挥人的潜能和促进共同繁荣的世界”。此外,国际法治要求国际和内国法制定和执行的统一性。

王教授认为,当贸易和投资环境不佳时,争议便会较多。而在解决争端时,定会涉及条约的解释。《维也纳条约法公约》(VCLT)第31、32条被认为是国际公法的习惯解释规则。VCLT第31条规定,条约的解释需按其“通常含义”。那么通常含义如何去找?在国际法院、世贸组织、国际投资仲裁庭的裁决中,人们均通过权威字典确定条约文字的通常含义。若一个词语存在多种含义,或含义相互冲突的情况,比如在世贸组织的美国赌博案中何为赌博成为争议的问题,盖因“赌博”有娱乐、体育等含义,需将该词语放在上下文中,结合其目的与宗旨,“善意”地解释。目的与宗旨通常在条约条款的序言及总括性条款中有所体现,而“善意”的标准则为第三方处于同样位置是否会做出同样的解释。

那么如何将其运用至条约解释中?王教授举例《华盛顿公约》第25条和第52条,讲解了条约解释规则的具体适用。其中,《华盛顿公约》第25条规定ICSID可管辖的争议必须直接源于投资。然而“投资”一词在所有双边投资协定中均为清单式例举,无明确定义。许多双边投资协定规定外国企业在东道国的求偿权为“投资”,据此有的投资仲裁庭裁定商事仲裁的裁决为“投资”。王教授在讲道第52条撤销仲裁裁决时,重点讲解了如何解释“显然”、“超越”、“严重背离”、“基本程序”、“未陈述理由”等词语。王教授亦提及国际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即《纽约公约》第5条拒绝承认执行的情况;以及国际调解和解协议的执行,即《新加坡公约》第5条,在实践中争议最大的,是对“公共政策”这一词语的解释。

此外,涉外法治亦需考虑人的因素。以“易经”的《随》卦为例。《随》卦的卦辞是“元亨利贞,无咎。”“元亨利贞”讲的是事物发生发展的四个阶段,人们行事符合事物发生发展的规律,则可能会成功,至少不会出现问题。为何不会出现问题?《彖》曰:“随,刚来而下柔,动而说,随。大亨贞无咎,而天下随时,随时之义大矣哉!”随卦由丕卦演变而来,刚居下。如法官能充分考虑律师的意见,判决便会更容易被接受。此外,周文王在其所做的八卦的卦辞中,亦有诸多可借鉴的行事原则。例如“九四,随有获,贞凶。有孚在道,以明,何咎?”,表明了人们做事顺应自然、拒绝利益诱惑、坚守诚实信用、光明磊落等行事原则。

最后,王教授以孔子和庄子的话作结。“子贡问曰:‘乡人皆好之,何如?’子曰:‘未可也。’‘乡人皆恶之,何如?’子曰:‘未可也。不如乡人之善者好之,其不善者恶之’”。好的制度——涉外法治的构建亦应如此。那么如何达到这一标准?《庄子·在宥》云:“昔尧之治天下也,使天下欣欣焉人乐其性,是不恬也;桀之治天下也,使天下瘁瘁焉人苦其性,是不愉也。夫不恬不愉,非德也。非德也而可长久者,天下无之”。尧治天下时,人人欣喜若狂,是不安宁的;桀治天下时,人人忧心不已,是不欢快的。不安宁与不欢快均非人性的常态。因此,王教授认为,构建涉外法治应坚持“易自然”的原则、遵循“易自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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