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我处于3月22日下午17:30成功组织了一场全体公证人员的业务培训。本次培训我处特别邀请到新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李军作为主讲嘉宾,培训内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此外,本次培训邀请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诺公证处、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昌吉市公证处等行业同仁共同学习。大家齐聚一堂,共同学习、交流心得,形成了良好的学习氛围。
培训过程中,李教授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公证工作的实际,对以下13个关键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和解读:
公司印章引发的越权代表、越权代理问题;
职务代理问题;
预约合同—商品房认购书;
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
合同无效的认定;
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善意取得的判断标准及以物抵债的新老问题;
通知解除合同的审查;
债务加入还是保证;
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的具体适用;
违约损害赔偿问题;
以竞价方式订立合同;
阴阳合同与名实不符合同;
情势变更。
李教授的讲解深入浅出,既有理论高度,又贴近实际,让参训人员受益匪浅。大家纷纷表示,通过这次培训,对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内容有了更加清晰和深刻的认识,对于今后在工作中更好地运用法律知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培训旨在深化公证人员对民法典合同编的理解与应用,提升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我处将继续加大对公证人员的培训力度,不断提升公证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为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