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
编者按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涉外法治工作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加快推进涉外法律服务工作五年行动计划(2024-2028)》,切实推动运城市涉外法律服务业迈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近期,运城司法微信公众号特别推出“涉外法治建设学习辅导”专栏,汇集整理涉外法律政策及相关法律知识,并开展线上解读,供大家学习参考。
今日解读:其他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订。
运城市律师协会 车跃收
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82年8月23日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对该法作了第一次修订,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作了第一次修正,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该法作了第二次修正,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该法又作了第三次修正。
为了落实党中央关于海洋环境保护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持续改善海洋环境质量、建设美丽中国,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障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2023年10月24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了《海洋环境保护法》。
2023年《海洋环境保护法》共9章,包括总则、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海洋生态保护、陆源污染物污染防治、工程建设项目污染防治、废弃物倾倒污染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法律责任和附则。
2023年《海洋环境保护法》引入了许多制度创新和务实管用的举措。该法推进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压实部门和地方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完善体制机制。该法要求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对其管理海域的海洋环境质量负责,实行海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推进海洋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如该法增加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重点海域综合治理、约谈整改、信息共享、信用评价、查封扣押等制度。同时,该法完善了规划、标准、监测、预警、调查、环评、应急等制度。
2023年《海洋环境保护法》体现了陆海统筹、区域联动。在陆海统筹方面,法律明确将陆海统筹作为海洋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的原则,规定国家实施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规划、标准、监测等监督管理制度的衔接协调,许多制度安排都体现了陆海统筹、区域联动。法律规定按照河海联动的要求,制定实施河口生态修复和其他保护措施方案,加强对水、沙、盐、潮滩、生物种群、河口形态的综合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海水入侵和倒灌,维护河口良好生态功能。同时,该法要求加强入海河流管理,协同推进入海河流污染防治,使入海河口的水质符合入海河口环境质量相关要求,加强入海总氮、总磷排放的管控,制订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在区域联动方面,该法明确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协作机制,组织协调其管理海域的环境保护工作。
2023年《海洋环境保护法》加强了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该法明确 要求国家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健全海洋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评估和保护体系,维护和修复重要海洋生态廊道,防止对海洋生物多样性的破坏。该法规定开发利用海洋和海岸带资源,应当对重要海洋生态系统、生物物种、生物遗传资源实施有效保护,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同时,该法提出,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要进行科学论证,避免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危害。此外,该法还对恢复海洋生物多样性,修复改善海洋生态等作出规定,并明确海洋生态修复应当以改善生境、恢复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基本功能为重点,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并优先修复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
2023年《海洋环境保护法》严格了海域排污许可管理,强化了入海排污口监管。2023年《海洋环境保护法》聚焦突出问题,加强污染物排放管控:第一,明确国家加强海洋环境质量管控,推进海域综合治理,严格海域排污许可管理,提升重点海域海洋环境质量。第二,明确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主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主体应当执行排污许可证的要求。第三,优化入海排污口设置,要求排污口的责任主体加强排污口监测,按照规定开展监控和自动监测。第四,规定各类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和日常监督管理要求,明确建立健全近岸水体、入海排污口、排污管线、污染源全链条治理体系。第五,要求制定入海排污口设置和管理的具体办法、入海排污口技术规范,组织建设统一的入海排污口信息平台。第六, 禁止在自然保护地、重要渔业水域、海水浴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新设工业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强化了海洋垃圾污染防治。该法明确要求禁止在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理固体废物,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固体废物进入海洋;明确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管理海域的海洋垃圾污染防治,建立海洋垃圾监测、清理制度,统筹规划建设陆域接收、转运、处理海洋垃圾设施,明确海洋垃圾管控区域,建立海洋垃圾监测、拦 截、收集、打捞、运输、处理体系并组织实施。
该法规定了国务院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海洋垃圾污染防治的监督指导和保障。此外,法律对加强船舶垃圾等污染防治作出规定。同时,该法还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支持公众参与海洋垃圾污染防治相关活动。
修改《慈善法》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新修改的《慈善法》将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修改《慈善法》,是为了更好适应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营造良好慈善社会氛围的客观需要,即为了继承发扬优秀传统慈善文化的精神内涵,总结吸收中国特色慈善事业实践经验和教训,将业已存在的中国特色的慈善理念、慈善行为、慈善制度、慈善模式、慈善经验上升为国家慈善事业顶层制度设计,着眼解决新时代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慈善事业发展的实际问题,探寻符合中国实际和时代要求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和制度设计,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慈善事业法治化发展。
2023年《慈善法》进一步强化政府及其部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责任;完善有关优惠政策的规定,明确国家对慈善事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优化慈善组织认定程序,降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年限要求,进一步激发慈善组织活力;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慈善事业;鼓励开展慈善国际交流与合作等。
2023年《慈善法》从积极引导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健康发展的角度,进一步完善了规范慈善活动运行的有关规定:要求慈善组织报告“募捐成本”“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合作”情况;完善合作公开募捐制度,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对合作方进行评估,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在募捐方案中载明合作方的相关信息,并对合作方的相关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等;明确慈善捐赠、慈善信托受益人的确定原则;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慈善组织的募捐成本以及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等标准;要求募捐活动或者慈善项目结束3个月内全面、详细公开募捐、项目实施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2023年《慈善法》还增设了应急慈善专章,系统规范突发事件应对中的慈善活动:规定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协调机制,明确专门机构、人员,提供需求信息;鼓励慈善组织、慈善行业组织建立应急机制;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及时分配或者使用募得款物,并对募得款物的接收、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公开;无法在应急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允许在募捐活动开始后10日内补办备案手续;要求基层政府、基层组织为应急慈善款物分配送达等提供便利、帮助。
2023年《慈善法》在附则中专门增加了规范个人网络求助和相关网络服务平台的相关内容:一方面,对个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求助的行为作出规定,要求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另一方面,明确要求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对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查验,并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作出《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策部署,更好地行使宪法、法律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职权,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 (以下简称《备案审查决定》)。
《备案审查决定》坚持有件必备。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浦东新区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以下统称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以下统称司法解 释)依法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上述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报送备案时,应当一并报送备案文件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备案审查决定》坚持有备必审。按照有备必审的要求完善审查工作机制,细化审查内容,规范审查程序,综合运用依申请审查、主动审查、专项审查、移送审查和联合审查等方式,依法开展审查工作。推进合宪性审查,在备案审查工作中注重审查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不符合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的内容,认真研究涉宪性问题,及时督促纠正与宪法相抵触或者存在合宪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备案审查决定》坚持有错必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认为法规、司法解释应当 予以纠正的,可以与制定机关沟通,推动制定机关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同意对法规、司法解释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并书面提出明确处理计划和 时限的,可以不再向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审查中止。经沟通,制定机关不同意修改、废止或者没有书面提出明确处理计划和时限的,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依法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在2个月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法规、司法解释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未成年人条例》)已于2023年9月20日国务院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未成年人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性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立法。
严格管理网络游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和短视频,遭受网络欺凌、非理性消费等问题,《未成年人条例》设置了针对性规定。其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修改可能造成未成年人沉迷的内容、功能或者规则,设置未成年人模式,每年向社会公布防沉迷工作情况。特别是在网络游戏管理中,进一步明确网络游戏适龄提示要求,规定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游戏规则,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游戏内容或者游戏功能,并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和认知能力,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
防治网络欺凌。《未成年人条例》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欺凌行为的预警预防、识别监测和处置机制,设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保存遭受网络欺凌记录、行使通知权利的功能和渠道,提供网络欺凌信息防护选项、建立健全网络欺凌信息特征库。
规范未成年人网络消费。《未成年人条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设置平台责任。《未成年人条例》首先明确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普遍性保护义务;其次,考虑到平台是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重要主体和重要环节,而有的平台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其产品和服务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该条例在此基础上规定了大型平台企业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方面的特殊义务要求,以督促其切实承担社会责任。这些要求包 括: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影响评估、提供未成年人模式或者设置未成年人专区、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合规制度体系、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专门平台规则、停止为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每年发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社会责任报告等。
规范网络信息内容。《未成年人条例》设置专章规范网络信息内容,主要从以下几方面作了规定:第一,明确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信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未成年人家国情怀和良好品德的信息,以及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 为习惯的信息等。第二,加强对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的规范。这些信息包括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残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内容的信息。同时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这类信息。第三,加强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的规范。这类信息主要包括,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实施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产生极端情绪、养成不良嗜好等类别的信息。同时明确,这类信息不得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等重点环节呈现。第四,细化对在线教育的管理,要求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和认知能力,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