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律-涉外法治建设学习辅导之七 | 健全涉外立法:其他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订(一)

时间:2025-02-20 15:42:15  来源:运城司法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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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涉外法治工作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加快推进涉外法律服务工作五年行动计划(2024-2028)》,切实推动运城市涉外法律服务业迈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近期,运城司法微信公众号特别推出“涉外法治建设学习辅导”专栏,汇集整理涉外法律政策及相关法律知识,并开展线上解读,供大家学习参考。

今日解读:其他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订。

运城市律师协会  车跃收

制定《刑法修正案(十二)》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二)》,该修正案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共涉及8条内容,聚焦惩治行贿犯罪和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两个方面。为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二)》对第165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166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169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进行了修改,即在各条中分别增加第2款,规定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实施相应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该部分内容的修改与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总的形势相适应,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对民营企业非公有财产的平等保护,并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履约义务相衔接。为系统治理贿赂犯罪,切断贿赂犯罪因果链条,《刑法修正案(十二)》对第390条行贿罪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规定了从重处罚的行贿情形,包括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等七类情形,并对第387条单位受贿罪、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第393条单位行贿罪的法定刑幅度作出调整。

该部分内容的修改主要是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政策精神,根据中央有关重点查处的行贿案件要求,特别是2021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从重处罚,同时调整、提高其他贿赂犯罪刑罚。2023年《刑法》修改,系统地完善了我国反腐败的刑事法律制度,对落实《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相关规定,提高腐败犯罪的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

制定《爱国主义教育法》

2023年10月24日,《爱国主义教育法》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同心同德、自强不息的精神纽带。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以爱国主义精神固本培元,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制定《爱国主义教育法》,以法治方式推动和保障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对于振奋民族精神、凝聚人民力量,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用新的伟大奋斗创造新的伟业,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爱国主义教育法》旨在加强爱国主义教育、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的法律,该法共5章40条,包括总则、职责任务、实施措施、支持保障、附则。《爱国主义教育法》规定了爱国主义教育的主要内容,涵盖思想政治、历史文化、国家象征标志、祖国壮美河山和历史文化遗产、宪法和法律、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国家安全和国防、英烈和模范人物事迹等方面。规定在面向全体公民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同时,突出学校和家庭对青少年和儿童的教育,并对公职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村居民、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等不同群体的爱国主义教育,分别作出相应规定。

制定《爱国主义教育法》过程中,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鲜明政治导向。爱国主义是与一国文化传统、历史发展和基本国情紧密相联的。我国爱国主义始终围绕实现人民安康、民族富强而发展,最终汇流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爱国主义教育立法坚持爱国和爱党爱社会主义相统一这一当代中国爱国主义的根本政治属性和政治方向。二是坚持自信自立。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高扬爱国主义旗帜,坚决反对历史虚无主义;同时坚持立足中国又面向世界,在爱国主义教育中注重借鉴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防止民粹主义等干扰。三是把握好立法定位。我国现行教育、文化、国家标志、英雄烈士保护等领域的法律从不同方面对爱国主义教育作出了规定,刑法、国家安全等领域的法律对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荣誉等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爱国主义教育法》立足于深入持久 有效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着眼凝心聚魂,重在建设、以立为本。四是遵循爱国主义教育规律。爱国主义教育是面向全体人民的教育,教育内容丰富,教育形式多样,重点在青少年、基础在学校教育,既要注重教育引导,又要注重实践养成,更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推进。《爱国主义教育法》充分体现和遵循这些规律。

修改《行政复议法》

1999年4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行政复议法》。该法于2009年8月、2017年9月作过两次部分修改。2023年9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审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订《行政复议法》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举措。《行政复议法》在功能定位、管辖体制、复议范围、复议程序的方面都实现了重大制度创新,主要表现在:第一,在功能定位上,明确规定“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第二,在管辖体制上,着力构建统一、科学的行政复议管辖体制,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原则上取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 复议职责;第三,在复议范围上,扩大行政复议范围,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明确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等情形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第四,在复议程序上,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增加简易程序,完善行政复议证据规定,

在普通程序中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第五,在复议决定上,优化行政复议决定体系,将变更决定、撤销决定和确认违法决定予以细化,增加变更决定的适用情形,对行政协议的决定类型作特殊规定等。

修订《公司法》

《公司法》自1993年12月29日公布以来,已历经大大小小6次修订或修正。第六次修改于2019年启动,历时4年,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四次审议,并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该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2023年《公司法》共15章266条,修订内容涉及国有企业中党的领导、国家出资公司特别规定、公司设立及退出制度、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公司资本制度、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的责任、公司社会责任等七大方面,在多个关键领域实现了重大制度突破和创新,包括:第一,公司登记与信息公示制度。在2023年《公司法》第29条至第41条新增“公司登记”一章,统一规范登记流程,提高公司登记的效率和便利性。第二,股东出资责任和法律后果。2023年《公司法》第50条明确股东出资责任,第51条、第52条落实了股东出资催缴制度和失权制度,第54条对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的规定进行了明确。第三,公司资本制度。2023年《公司法》第47条第1款在有限责任公司原有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规定上增加了对缴纳期限的限制,即“五年规则”。第142条规定了无面额股发行的问题。第144条至第146条规定了类别股发行的问题。第152条明确确立了授权资本制在我国商事法律制 度的法定地位。第225条规定了简易减资的制度。第四,公司治理制度。2023年《公司法》第69条、第121条规定了公司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设置监事会。第74条、第126条对经理的职权作出修改,将以往列举式规定经理职权的方式修改为概括式。第191条规定董事、高管侵权连带赔偿责任。第五,股东权益保护和控股股东义务。2023年《公司法》第57条、第110条对股东知情权、查阅账簿的权利作出修改。第89条第3款规定控股股东滥用权力时的股权收购。第22条、第192条新增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责任的规定。第180条将忠实、勤勉义务的责任主体从原来的董事、高管扩大到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023年《公司法》修法,有助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有助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创新活力,有助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加强产权保护,有助于健全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对于我国涉外法治建设而言,2023年修法与我国加大对外开放、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密切相关,引入了诸如授权资本制等与国际接轨的国际商事规则,以平衡公司治理效率和股东等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保护,不断吸引境内外投资者投资中国企业和中国市场,打造“投资中国”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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