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说法 | 口头放弃遗产,真的有效吗?

时间:2025-04-01 09:39:11  来源:广州公证处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王甲向翟甲出借40万元借款,翟甲一直未偿还。后王甲于2023年8月死亡,生前育有原告王乙、王丙两个子女。被告刘某某与翟甲原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被告翟乙,二人于2016年12月登记离婚,翟甲于2020年因病死亡。翟甲与刘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建有冷库及附属房屋一处。翟甲于2011年4月注册某果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为前述冷库及附属房屋。翟甲死亡后该冷库由翟乙经营管理。因翟甲的借款一直未偿还,王甲的两个子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某某作为共同债务人、被告翟乙作为继承人,偿还翟甲生前所借款项40万元。翟乙辩称没有继承翟甲的遗产,不承担相关债务的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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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放弃遗产继承需符合法定条件,仅以口头方式放弃遗产继承的行为无效。一审宣判后,被告翟乙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翟乙主张未继承冷库与事实不符,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公证说法

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拥有继承或放弃遗产的权利。但遗产的继承与放弃因其具有人身属性等特点,故法律在遗产放弃中对放弃的时间、放弃作出方式等方面均有约束。

首先,在放弃继承的时间要求上。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其次,在放弃继承的作出形式上。《民法典》规定,继承放弃的意思表示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以此来体现放弃的慎重。上述案中,被告翟乙在一审审理时表示对遗产的放弃方式为口头方式,该放弃方式既缺乏形式上的公示性,又难以举证证明,且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口头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再次,逃避义务的“放弃继承”无效。现实中常常存在着继承人声明放弃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但在实际上对遗产进行着占有、使用、收益等,此种情况是继承人以放弃继承的方式逃避债务的履行,企图坐收渔利而无需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基于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此种“假式”的放弃继承行为应属无效放弃行为,应当对其父承担的债务在遗产继承范围内予以偿还。

最后,经过公证的放弃继承声明书能够增进互信且证据效力明显。通过办理公证,可以确保放弃继承权的决定是在完全自愿、清醒状态下作出的,从而保障个人利益不受损害,避免因口头或书面表述不清而引发的误解和争议,增进家庭成员之间的信任。在涉及继承纠纷时,公证书可以作为有力的证据被法院采纳。



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一般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等相关人员死亡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3.亲属关系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4.财产权利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5.有遗嘱的,需提交遗嘱。

(提示:本清单明确的是当事人应当提交公证证明材料的范围,是公证审查的基础材料,公证机构要依据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审查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