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知多少】第25期:如何为聋哑人办理公证?

时间:2025-04-03 15:18:29  来源:丽水公证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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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简 介

近日,陈先生来到丽水莲城公证处驻不动产窗口咨询,其父亲死亡后遗留有乡下自建房,由于修建年代久远,多次遭受自然灾害,经过专业机构鉴定已成危房,为了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陈某想将房屋进行翻修给母亲雷某居住,让其安享晚年。在与陈某交流过程中得知,雷某与被继承人陈父系原配夫妻,两人按农村习俗约定结婚,婚后未生育有子女。陈某自幼时便被过继到陈父名下抚养,且其母雷某先天性聋哑、文盲,平时只能通过简单的肢体动作交流。于是陈先生想了解像其母亲这样的聋哑人应该怎么办理公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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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证 要 点

工作人员告诉陈先生,聋哑人士能够办理公证的关键在于该聋哑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如果聋哑人是成年人且能够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仅是无法通过声音表达自己真实意思的但仍然可以通过书写文字交流的,不应将其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通过书写纸上的方式完成自主办理。若当事人不识字但是有接受过手语训练的,可以聘请专业的具有授予资格翻译资质的老师从旁进行辅助办证,并全程录音录像,确保为继承人的合法意思表达。但像雷某这类先天性聋哑人士,不仅不识字,也未曾进行专业的手语练习,不能准确表达处自己的真实意愿,且公证员根据陈先生的描述也无法准确得知雷某的意识是否清楚,到底能否达到公证办理要求。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人进行代理。

考虑到其特殊情况及关爱弱势群体,公证员为陈先生一家开通了快速办理通道,一次性告知材料清单和注意事项,公证员建议可以通过向村委递交申请书,将陈某作为雷某的监护人,再结合相关的办证材料,全权处理此次房屋继承的相关手续。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法律的相关规定,在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这样一来陈先生可以全权代理其母亲雷女士处理房产继承的公证手续,避免因沟通不畅导致继承案件长时间的搁置,同时也便利了当事人来回跑路的不便,让公证省时、省心、省力,高效便捷的为当事人(代理人)办理了房产继承公证。

典 型 意 义

聋哑残疾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在提倡关爱弱势群体的今天,不能简单的浮于表面,而是付出真真切切的实际行动。随着聋哑人参加社会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其中涉及到的要求办理公证业务的几率也在不断增大,聋哑并不是沟通和交流的障碍,公证在于无声处,一切尽在不言中,接待聋哑人等特殊的当事人,要求更耐心、贴心、细心的态度,最大程度的为当事人发出内心深处的声音,给他们无声的世界带去一笔浓厚的色彩。丽水莲城公证处在践行“为人民服务”的过程中,不断创新办证思路、简化办证材料,关注残疾、老弱等特殊群体办证需求,为他们提供更为专业贴心的法律服务,让当事人感受社会力量的帮助,展示出公证机构在助残服务中的温暖和关怀,更体现了公证作为专业法律服务机构的社会职责担当,不断提升丽水市莲城公证处在社会中的形象。

法 条 链 接

《公证法》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当对监护人的确定存在争议时,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有权指定监护人。若相关当事人对指定结果不服,他们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同时,相关当事人也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在指定监护人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并依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进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