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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系列讲座第五期:境内机构海外债券融资法律实务
法学院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讲座,即君泽君律师事务所选派涉外相关律师到中国政法大学作交流,由法学院实验班研究生会和法学院学生实践教学中心共同组织承办的沙龙活动。本次讲座为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云波律师从国际融资、境内监管、律师实务等方面进行讲解,向同学们分享经验、趣事及心得,同学们聆听讲座、学习主讲人的宝贵经验,并就感兴趣的问题向主讲人提问。
法学院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讲座第五期活动于2024年11月24日18:30在海淀校区0522会议室成功举办,由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云波律师作为主讲嘉宾,为同学们详细介绍了境内机构海外债券融资的模式、类型、注意事项以及身为一名律师在这个过程中完成的任务,与同学们讨论交流了成为一名律师在海外债券融资方面需要具备怎样的能力。讲座由嘉宾讲解、提问互动等环节构成,讲座现场气氛十分热烈,同学们纷纷表示受益匪浅。
01讲座回顾
本次讲座李云波律师主要从海外债券基本类型、境内监管制度、海外债券发行模式及流程、中国律师的工作内容四个问题展开。
李律师首先介绍了海外债券中美元债的基本类型,包括144A债券、Reg S债券和SEC债券。
144A债券是在美国境内发行的针对风险适配能力较高的机构投资者的一类债券,其特点是非公开发行,对于投资者的要求较高,其适用美国证券法144A条款,需要注意的是,适用144A条款意味着该债券是美国境外的主体在美国境内发行的出售给美国境内主体的一类债券。
由于美国地区的法治较为复杂,因此海外投资者包括绝大多数中国投资者会选择Reg S债券,这是一种在美国以外的地区发行(非公开发行)的美元债券,它适用美国证监会Regulation S的规定,并且该类债券不出售给美国的投资机构。
SEC债券符合美国证监会1993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的债券,其受到美国证监会的监管,该种债券作为公开发行的债券,监管部门对其条款以及信息披露都有较高的要求,甚至会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做更高要求。因此通常情况下,发行较为普遍的美元债是144A债券和Reg S债券。
接着,李律师为同学们讲述了中资机构、企业在海外发行债券融资时所需要遵守的境内监管制度。
中资机构海外债券融资需要遵守境内的规定,否则将会面临境外资金无法汇入境内、面临处罚等风险。但是回顾历史可以看到,中国虽然作为一个典型的外汇管制国家,但在对外汇管制的方面是逐步放松的。
首先需要了解我国的一项外汇制度——结售汇制度,企业因为国际贸易等经常项目收入的外汇,到达企业账户后强制结算为人民币,这是基于政府必须保有一定外汇量的考量;当企业需要使用外汇时,再向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原则上购买外汇需要批准,但经审查相关凭证认定属于经常性项目的,可以不经审批立刻办理购汇。
但是后来随着外汇储备充足、经济形势和地位的变化,我国外汇制度转变为了意愿结汇制,也即在经常性项目中,由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将收入的外汇结算为人民币,企业可以选择在收入的外汇进入账户后不进行结算与使用,根据其对货币市场的判断而自行选择结汇时间,当然也就需要自行承担汇率变动产生的风险。
同时,在这些年的发展中,我国境内机构向境外机构提供担保的业务也由审批制逐步改为了备案制,即使在不履行备案义务时,也不会影响跨境担保合同的效力,只是会面临处罚的风险,进一步放松了对外汇的管制。
在今天,我们的外债管理制度日渐成熟,形成了体系,对于一年期以内的短期外债,我国实行余额管理,因为短期外债涉及到外汇保有量的稳定和市场波动,为了保持商业的平稳,我国短期外债实行余额管理并且在调低;而一年期以上的长期外债实行发行额管理,境内企业、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需要在国家发改委备案登记,如果不履行备案登记的手续,其所发行的债券会面临因手续不全无法发行或是无法售出的风险。《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6号)是目前中国境内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程序最新的规范性文件,任何中资机构在境外发行一年期以上债券均需要根据该办法做登记备案。
之后,李律师向我们介绍了海外债券发行的模式和流程。
中资机构海外债券发行模式一般有三种类型:
1、直接发行
指境内企业作为债券的发行人在境外市场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直接在境外使用或者依法调回境内使用。发债主体是中国境内企业,也是直接持有主要业务、资产和权益的主体。境内企业就是债的直接承受主体,通过该种方式发行的债需要按照在外债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用途和去向进行使用,否则不能汇入境内或者以境内资金进行偿还。
2、间接发行
指境内企业并不直接作为债券的发行人,而是由境内企业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载体(SPV)作为发行人在境外市场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直接在境外使用或者依法调回境内使用。因为境外载体通常没有资金信用,因此一般通过境内母公司以担保的方式提供信用发行债券,也即内保外贷的方式。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模式:
(1)境内集团跨境担保发行
(2)通过银行开具备用信用证(SBLC)增信模式发行(通常是在有银行授信额度的时候使用)
(3)维好协议或安慰函增信(可配套股权回购承诺)——通常是国际上享有盛名的大型集团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此时发行债券的主体是境外的SPV,但是作为担保方的境内母公司仍需要在发改委完成有关的中长期外债发行额度登记备案,该额度是央行宏观审证投资管理的要求。
3、红筹架构发行
红筹企业即控股公司在境外,而主营业务和资产均在境内公司的企业。红筹架构发行模式下,可以直接采取该境外控股公司作为发债主体,或者专门为发债成立SPV,并由境外控股公司对债券进行担保,从而成为实际发行人。
红筹架构发行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境外的控股公司或SPV债券融资是否需要向国内的监管部门备案,如果需要备案由哪个机构去备案,如果无需备案,境外机构所融资金通过何种方式转移至境内经营机构使用。
就如何转移到境内这个问题,一般是两种方式,第一种是股权投资,境外母公司通过对境内有融资需要的子公司增资的方式将资金转入境内;第二种是股东借款,但这是资本项目,受到外债管制,所以一般情况下,红筹架构融到的资金是通过注股的方式进入境内。
中资机构海外债券发行一般需要完成以下流程:
1、审核登记
根据《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即56号令)之要求,对于超过一年期的债务工具,需要向发改委申请审核登记,并取得《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债券发行提取后,还应根据56号令规定进行事后相关信息报送。
2、选择中介机构
除了发行人、担保人(维好主体)之外,海外债券发行还需要各家中介机构参与,主要包括:承销商、律师、审计师、信托人与财务代理人、清算机构。
3、项目启动
一般会召开启动会,并传阅各家机构联系人。确定各家机构的分工,明确境内外中介机构的职责。
4、准备发行文件
主要包括发行通函(offering circular)、债券条款(terms and conditions)、认购协议(subscription agreement)、信托契据(trust deed)、代理人协议(agency agreement)。
5、路演定价
本阶段工作包括协调路演行程、安排路演及投资者会议、录制网上路演、刊印分发发行通函、公布交易前尽职调查,开放投资人认购,视认购情况完成定价。
6、发行与簿记
簿记发行包括发行通函定稿、投资者认购、结算前尽职调查、提交法律意见书、簿记建档、配售债券、售后市场支持等具体工作。
李律师为我们介绍了在海外债券融资过程中中国律师的主要工作:
1、协助发行人或担保人或相关主体完成发改委外债审核登记证明文件
由境内控股企业总部向国家发改委提交申请报告并附相关文件(按照56号令要求提交)。
由中国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提交至国家发改委。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包括:
(1)发行人主体资格情况(是否符合56号令第九条要求);
(2)本次债券的批准和授权情况;
(3)募集资金用途情况(是否符合56号令第七条、第八条要求);
(4)向发改委提交的申请报告情况。
2、进行中国法律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需与承销商事先确认中国法律尽调范围(包括尽调主体、调查事项、重大金额的标准),准备完整尽职调查清单,并基于尽职调查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常见主要包括:
(1)发行人合法有效成立、存续且有资质运营现有业务;
(2)发行人已获授权发行债券;
(3)是否完成注册及备案要求;
(4)是否违反发行人所在地的法律法规;
(5)发行通函中叙述的相关法律是准确无误的;
(6)是否产生预提税、印花税等。
3、审核交易文件中涉及中国法的部分
发行通函、认购协议、债券条款、承销协议、信托契约等中涉及到的中国法律部分都需中国律师进行审核及用英文修改并发表意见。
4、协助外债签约登记、内保外贷签约登记(如涉及)
直接发行模式下,发行人应进行外债签约登记。
债务人为财政部门的,应在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逐笔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结汇、购汇、偿还和账户变动等信息;
债务人为境内银行的,通过外汇局相关系统逐笔报送借用外债信息;
债务人为财政部门、银行之外的境内债务人的, 应在外债合同签约后的15个工作日内打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逐笔登记或备案手续。
间接发行模式下,境内机构提供担保的,境内机构应在签署内保外贷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
02精彩提问
在认真聆听李律师的讲解之后,同学们结合个人的学习经历向李律师提问,同学们发言十分踊跃,互动氛围热烈。
1信托协议法规前沿与展望
Q:李律师您好,您刚刚有提到信托协议在海外债发行的重要作用,我了解到在中国,人们也逐渐认识到信托协议的重要性,那么目前在这个领域,最新的法律法规进展情况如何呢,在信托协议这个规定上有什么完善的地方,如果还有不足的话,我们应该又能怎样去改进呢?
A:这个问题非常具有建设性,在实务中,由于债权违约造成了很多问题,大量的违约债权导致债权人各行其是,产生大量的诉讼,却无法解决问题,那么如果有个受托机制,能够代表大多数债权人去履职,就能减少债务冲突的情况发生,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受托人代表各个债权人统一决策,也能提高效率甚至挽回企业和债权人的损失,所以从国家角度来讲,受托人制度是不可或缺的。现在证监会的制度中已经有了关于受托人的相关规定,但该制度并没有严格要求在债券违约中要求受托人统一代表债权人,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央行共同公布的司法文件中,也给债权人单独主张权利留出了一定空间,但是,在这个问题上留有余地实际上不利于受托人制度的发展,个人债权人很可能不会选择受托人制度以保护自身权利,所以我认为,在受托人制度上应该强化立法,让债券市场在处理违约问题上能够有序进行。
2商事律师成长路径
Q:李律师您好,想请问您如果未来我们想要成为一名商事律师的话,从积累职业经验以及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的角度而言,您更推荐我们去诉讼还是非诉项目实习,已经去什么细分领域实习深耕?
A:从律所实习的角度而言,一方面,如果首先选择了做诉讼律师,那么前期的成长是比较快的,因为诉讼一般聚焦于具体问题。而且成为商事律师我认为是需要有过诉讼的基础、经验的,所以选择诉讼方面的实习对于成为商事律师是大有帮助的。但是另一方面,想要成为一名专业的商事律师,也一定需要去一些商业机构工作的经验,我本人就曾经去中国银行工作过,所以对商事机构的运作,商业交易的原理和流程采能有有所认识。法律对于商事律师而言只是职业的工具之一,在法律之外,对于语言、金融工具的运用能力也是不可或缺的。
3非诉业务市场环境下的建议
Q:李律师您好,基于现在国内IPO的这种暂停或者收缩的环境以及目前并不乐观的经济形势,对于想要从事非诉业务的学生,对于未来的就业选择,您有什么建议吗?
A:实际上,对于未来的就业而言,与目前的IPO业务收缩的环境关系并不大,职业规划是一个非常长期的看法,只要这是你的理想,你感到再困难也需要坚持。不用去顾虑现在的环境,绝大多数职业都面临起落周期,只要这个社会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那未来总体而言一定是趋于向好的,那么对于你的职业而言,最重要的因素是你想要从事这份工作,你对你的理想和兴趣到底有多坚定。
03点评与总结
与谈人董林涛老师结合李云波律师的讲座内容向同学们发表了感想:
首先非常感谢李主任今天精彩的讲座,今天的活动我也是带着学习的心态来的,今天的内容我认为是非常值得深入学习的。
讲座的主题非常具有建设性,在我国目前的阶段,不管是走出去还是引进来都是非常重要且前沿的。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今天,同学们如果能掌握海外融资等涉外项目的理论与实操,能够有与涉外金融机构打交道的经验,在未来的职业发展道路上一定会非常有帮助。
同时,今天李主任所讲的内容对于同学们来说也是比较少能在学校接触到的,平时在学校上课都是理论研究较多,但是今天李主任分享给大家的都是实务上的宝贵经验,是程序上和业务上非常具有实践性的操作,认真学习今天的内容也能让同学们在未来从事有关工作的时候能够更快上手。
最后我也想感谢君泽君律师事务所,能够大力支持我们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系列活动的展开,这不仅是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们专业过硬的表现,同时也是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生动体现,我们这个系列讲座对于拓宽同学们的研究视野,了解法律实务。提高法治素养都大有裨益,尤其是在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中,具有重要意义。也相信李主任和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会愿意帮助大家共同为我们国家的涉外法治建设作出贡献。
本次“境内机构海外债券融资法律实务”讲座取得了圆满成功,同学们纷纷表示受益匪浅,对海外债券融资实务、以及商事律师的成长与发展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
法学院“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系列讲座”第五期落下帷幕,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系列讲座”将不断聚焦同学们在涉外法律领域面临的问题,持续为同学们推出新活动,敬请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