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律-律师参与涉外法律服务“典型案例”(六)| 葵花籽油进出口贸易纠纷

时间:2024-12-26 16:12:31  来源:龙江律师之家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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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近年来,我省广大律师助力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涉外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好的理论实践成果。为总结推广经验,展现律师风采,省律师协会推出10位律师参与涉外法律服务“典型案例”,供交流借鉴。

案例六:

葵花籽油进出口贸易纠纷

王婧超、姜璐、范月月  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委托人A为香港供货商,委托人B为阿联酋供货商,A和B都为乌克兰生产商C合作的贸易公司,D为中国买方,委托人A、委托人B针对葵花籽油进口事宜分别与中国买方D发生纠纷,承办律师接受委托人A、委托人B委托,代为全程解决纠纷,具体情形如下:2023年A、D签署贸易协议(1),由A向中国出口葵花籽油2000吨,A发货并将相关单据交给D后,D向A支付全部货款;此后A、D又签署第二份葵花籽油贸易协议(2),该协议约定由A向D出口3000吨葵花籽油,分七批次发送;B和D签署第三份葵花籽油贸易协议(3),约定由B向D出口1760吨葵花籽油,分五批次发送。A和B销售的葵花籽油均为乌克兰生产商C生产。依据协议约定,在货物(第一到第五批次)发出以后A及时向D提供正本提单及所有的清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格的质量证书、植物检疫证书和重量证书等),D在收到上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应支付全部货款,但是在D收到贸易协议(2)项下第一和第二批次货物相关提单及文件后,并未按照约定付款,并将货从港口提走,理由是根据D工厂内部检验结果,认为协议(1)中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亚麻酸含量高于国家标准),此时恰逢葵花籽油价格全球动荡下滑,D意图通过此方式与A、B协商降低价款。由于所有批次货物,A、B均已委托乌克兰CISS对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因此A、B主张,所提供货品无任何质量问题。由于D迟迟拒不付款,A委托律师向D送达律师函,要求解除贸易协议(2),要求D支付已提走的第一批次、第二批次货款,未提走的第三批次至第七批次货物A将另行出售,不允许D提货。双方尚在协商解决上述争议过程中,在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第三和第四批次货物陆续到港,由于早前,第三、第四批次货物提单及清关文件已经发送给D,因此在未经A、B同意的情况下,第三和第四批次货物被D提走,A、B发现后,律师建议通过报警方式禁止D将油品卸入罐中。在解决上述纠纷过程中,D要求委托SGS检测机构对油品进行检测,但由于该货物运输包装的特殊性,集装箱内的油罐无法直接在港口进行抽样检测,只能通过油品从集装箱内卸入D工厂油管的过程中进行抽样。A、B考虑样本取样过程是否准确,律师建议委托CISS检测机构对SGS检测机构取样过程进行监督。经过SGS检测机构检测后,D口头说明油品不仅亚麻酸含量超标,转基因和不溶性杂质的结果也出现不合格,但其却拒绝提供检测报告,同时,CISS检测机构出具了SGS检测机构取样过程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相关报告。在这之后律师与D进行过数次沟通但无果,所以通过发送律师函的方式告知D其已经向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而第五批货随之到达港口,D在得知A提起仲裁的消息后,拒绝将第五批货从港口提走,也拒绝将提单归还给A,导致第五批货在港口停留一年以上。在贸易协议(2)纠纷处于白热化阶段时,贸易协议(3)货物陆续到港,未避免再次发生贸易协议(2)中D未付款即强制提货的情形,B未将全部提单及清关文件发送给D,但由于A、B并非同一主体,B无法引用贸易协议(2)中D的违约行为要求解除贸易协议(3),因此,律师建议B选取一单重量最小的批次向D进行电放,以确认D是否可以在收到提单及单据后5个工作日内付款,如D不能付款,B即可以顺理成章地解除贸易协议(3)。B放单后,D通过邮件回复,因货物质量存在争议,所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基于此,律师再次发送律师函以一方拒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解除协议贸易(3),并将到港货物及时进行转卖,挽回损失。至此,除贸易协议(2)第五批货物仍在港口外,其余批次货物均已完成转卖。律师接受A、B的委托分别向北京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D支付已提走货物的货款,以及因D违约导致A、B解除贸易协议,转卖货物导致的差价损失。案件受理,D提出反诉及另诉,主张A交付货物质量不合格,要求退款并赔偿全部损失。

法律分析

争议焦点:

一、D公司提走的贸易协议(1)项下货物在现有证据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证明货物质量合格?

二、贸易协议(2)项下货物D公司是否有付款义务?

三、D公司抽样检测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由第三方(SGS)出具的检测结果是否有效?三份贸易协议项下的货物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四、A和B是否有权对剩余批次货物进行转卖?转卖导致的差价损失是否有权要求D承担?

五、当B发送其中一批次提单时,D回复邮件明确双方存在争议拒绝接收货物是否满足解除协议的条件?

六、在D已将油品注入油罐的情况下,是否还满足D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货物的前提条件?

律师在解决争议焦点时,对内容及法律适用作出如下把握:

第一,由于贸易协议(1)项下货物,D提走后已注入D油罐,根据D告知,是在入罐后,在罐中取样,由D自家检验室进行初步检验,但A和B在发货后已提交乌克兰海关做出的符合国标的检测报告,虽然D主张前两份合同项下的货物不符合国家标准,但是其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存疑,并不能被采纳,以目前情况分析,律师认为,在没有其他有力证据反驳的情况下,这三份合同项下的货物质量应被认定为符合国标。

第二,本案中,A已经根据贸易协议(2)的约定履行发货义务,并且采用双方曾一致同意的电放方式按时向D发送第一到第五批次货物的提单,电放后,A也依次向D邮寄了五份正本提单,且及时向D提供了每批次货对应的清关文件,A履行了在先合同义务,D应根据协议约定支付货款,并且因为提单在进出口贸易中作为物权凭证,取得提单视为取得对应批次货物的所有权,在获得提单后即使未收到货物D仍然负有给付货款的义务,虽然D一直强调贸易协议(1)货物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但律师认为贸易协议(1)中的争议与贸易协议(2)无关,不能作为D已提货但拒绝付款的理由。

第三,首先,D工厂内部的检验程序显然不能被认可,因为A对D的检验过程并未全程监督,并且D在本工厂油罐内抽样并不能保证该样品未混合其他油品,所以工厂内部出具的手写的检测结果是无效的,其次,虽然SGS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隶属于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中国标准技术开发公司,其具备检验和认证的资格,但D委托SGS在工厂内卸货过程中取样的方式并不符合要求,虽然A委托的CISS检测机构相关人员在现场监督,但是因为输油管是D工厂内部设备,没有提前进行清洗和排空,取样的油品依然无法保证未混合其他杂质,且共同抽样的样本留存在D工厂内,无法保证样本中途不会被替换,综上所述,SGS出具的检测结果依然无法采纳,因A和B在发货后已提交乌克兰海关做出的符合国标的检测报告,虽然D主张前两份合同项下的货物不符合国家标准,但是其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存疑,并不能被采纳,以目前情况分析,在没有其他有力证据反驳的情况下,这三份合同项下的货物质量应被认定为符合国标。

第四,首先根据贸易协议(2),A已履行先前义务,D在收到本协议项下大部分的货物后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已经构成严重违约,经过A催告后仍拒绝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所以A有权解除贸易协议(2),解除协议后,A有权将未到港货物进行转卖。其次,根据贸易协议(3),B通过电放的方式向D发送其中一批次货物的提单,D回复的邮件中明确表明拒绝接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所以B有权解除贸易协议(3),解除协议后,B有权对其他批次货物进行转卖。同时,由于B解除合同是由于D的违约行为造成,因此,B有权要求D承担给B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转卖货物所造成的差价以及因转卖行为产生的差旅费等费用。

第五,作为仲裁庭审中最具争议的一点(因转卖行为导致D对B提起了反请求,要求B承担违约责任),仲裁员反复确认D在回复该邮件时的意思表示是否为拒绝接收货物,虽然D辩称在确认货物质量没问题以后仍然同意付款,但根据当时情况,大量的货物被D灌入工厂油罐,所有的货物均不具备检测的条件,油罐中的油品是否使用也未可知,即使口头同意付款,但是已经明显失去付款的前提条件,所以B有理由相信,D即使接收货物也并不可能支付货款。

第六,基于D已将油品注入自家油罐,且与油罐中其他油品相混合,无法进行单独区分。在此情形下,客观上不符合D要求解除合同、退货的诉求。

案件点评

本案件主要是由于国际形势变化剧烈,全球市场的葵花籽油价格产生了巨大波动,所以买方想利用质量有问题这一点达到降低价格的目的,本案件处理时间长达一年半,最终通过调解方式结案,也是因为第一次仲裁庭审中,仲裁员对A和B律师的观点比较认可,对D的意见存在质疑,才促成了双方的调解,对该类案件的建议是要熟悉国际贸易中具体的实务操作,这样才能明确相关行为的有效性,比如电放的方式发送提单是否视为正式提交提单,要熟悉货物质量检测的第三方机构,判断其是否具有资质,出具的检测报告结果是否有效。

重要启示

在进出口贸易中,律师的作用至关重要。他们不仅帮助企业处理现有的法律纠纷,还通过预防措施确保企业顺利开展业务。律师的工作涵盖进出口贸易的各个环节,特别是在纠纷发生后,律师的专业介入能够大幅降低企业的经济损失‌。所以为了维护企业的利益,减少产生其他不必要的损失,国际贸易纠纷的产生如果只是为了达到某些商业目的,那么律师可以尽量通过谈判的方式解决,避免使纠纷进入到耗时过长的程序中。并且希望处理国际贸易纠纷的律师熟悉海关业务,因为每个进出口企业都要面对海关监管,如何有效地应对海关风险,是所有进出口企业都要面对的一道考题。而律师在帮助企业合法经营、防范法律风险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为了给出更加专业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企业有效处理相应的事务,律师要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也可以避免因通关限制导致委托人产生其他的损失,例如上述案例中,在处理港口滞留时间过长的货物时,应在货物保质期内办理清关或选择其他方式解决,否则即使双方调解,也会因为客观条件无法达成,出现双方意料不到的情况,产生其他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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