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课来啦!四个层面,揭示公证赔偿责任制度中的过错认定规则

时间:2021-04-01 13:30:44  来源: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 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 相当多的人认为, 在确定公证赔偿责任时, 其主观方面应以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过错作为要件。但是, 由于《公证法》对公证赔偿责任规定比较笼统, 加上理论上和实践中, 基于对公证赔偿责任性质认识上的分歧, 对如何认定公证赔偿中的过错则有着不同的看法, 成为司法实践中必须突破和解决的问题。

为此,翼法学院特别邀请到了尹天骄老师,给大家详细的谈谈公证赔偿责任制度中的过错认定规则。

一起来看看课程的详细信息吧。

(文末还有免费试听名额赠送!)

一、课程主题

二、课程大纲

一、公证赔偿制度的发展沿革

二、公证民事赔偿责任的分类

1、公证过错的各类法律责任

2、公证赔偿民事责任的类型与主体

三、公证过错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1、公证过错认定的指导原则

2、公证处的普遍义务

3、一般禁止性条款

4、公证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与承担的问题

四、避免公证过错的制度建设

1、完善公证证据的规则

2、建立业务指导体系

 

三、讲师介绍

 

尹天骄,哈佛大学 法学博士,精通12国语言,持有瑞典、加拿大、美国纽约州律师执照,曾任荷兰海牙法院律师!

现任瑞典最⾼院法官,国家司法部公职刑事律师,美国纽约州刑辩律师,荷兰海牙国际法院替补律师,瑞典警署局罪犯侧写师,罪犯⼼理医⽣,斯德哥尔摩⼤学客座讲师,乌普萨拉⼤学研究⽣论⽂导师。前联合国纽约总 部瑞典驻美代表,前瑞典国会青年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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