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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宁波国际商事法庭成立两周年之际,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2024年宁波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典型案例。该批案例包括了宁波中院唐学兵院长主审的适用《纽约公约》裁定承认和执行新加坡仲裁裁决案件,涉及域外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涉外买卖合同相关法律适用等热点问题,通过归纳争议焦点,阐明裁判思路,提炼典型意义,进一步强化以案释法。
案例4
妥处科创企业中外股东减资纠纷
促进先进优质生产要素顺畅流动
史某、安徽某公司诉宁波某公司、项某新增资本认购纠纷案
【基本案情】
宁波某公司是一家从事材料基因芯片研制的中外合营企业,其法定代表人项某为外籍教授,系“材料基因”技术发明人。宁波某公司因新增资本认购及减资事宜与投资方史某、安徽某公司发生纠纷,后者诉至法院要求宁波某公司、项某支付减资款承担违约责任。高新区法院以双方减资程序未完成、依据不足为由驳回诉请。宁波中院二审发现,案涉纠纷因双方新增资本退出机制约定不明引发,已衍生出诉讼、执行多起关联案件,如不及时解纷后续还将引发公司破产清算。
【裁判结果】
宁波中院将关联的2起执行案件、3项债务均纳入解纷框架,反复协商推出“资金统筹分配+衍生问题兜底+利益合理平衡”的一揽子解决方案,通过协调案外债权人执行和解、设立履约保证金等条款既保障上诉人权益,又为企业减资预留缓冲空间,并防范后续争议。和解协议签订之后,两级法院相关业务庭与执行局高效联动,7天之内完成款项划付,并按计划完成企业减资手续。案件和解撤诉结案。各方当事人均对此案处理表示满意,并向宁波中院寄送感谢信。
【典型意义】
民营科创企业发展具有高科技、高收益、高风险的特点,对外部投融资要求较高,常因对赌协议、股权回购约定不明引发诸多纠纷。过高的解纷成本、经济成本极易使公司失去最佳研发增长窗口期,陷入经营“僵局”。宁波中院以穿透式审判思维,统盘考量本案各方需求、企业发展,从加速资金、人才、知识产权等先进优质生产要素顺畅流动出发,坚持“服务最优、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目标,以“资金统筹分配+衍生问题兜底+利益合理平衡”一揽子方案实质性化解,助力民营科创企业涅槃重生。
【案例索引】
一审案号:(2024)浙0291民初502号
二审案号:(2024)浙02民终39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