翼法涉外法律服务平台:
仲裁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纠纷解决制度,也是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
新修订的仲裁法立足仲裁发展实际,着力健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仲裁法律制度,对于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妥善化解经济纠纷,服务国家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聚焦新修订的仲裁法,司法部涉外仲裁专家委员会多位委员以专业视角切入,解读其具体制度设计的亮点。
明确在线仲裁效力
据统计,2024年全国有93家仲裁机构办理了网络在线的仲裁案件,标的金额3000亿元人民币,在线开庭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实践。
为了便利当事人,降低仲裁成本,适应新技术的发展,新修订的仲裁法第十一条规定:“仲裁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但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除外。仲裁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的,与线下仲裁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专委会委员、广州仲裁委员会主任王天喜说:“新修订的仲裁法确认了实践中广泛开展的网络在线仲裁的合法性,明确了网络在线仲裁与线下仲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实践的关于网络在线仲裁协议效力、在线庭审程序合法性等争议,增强了当事人选择网络在线仲裁的信心。”
“新修订的仲裁法第十一条属于授权性、任意性规范。”王天喜认为,网络在线仲裁选用与否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充分体现了仲裁以当事人合意为基础的原则,从规范效力看,该条确立了“同意即适用、异议即排除”的规则。
“随着新修订的仲裁法的实施和数字技术的进步,网络在线仲裁绝不仅是停留在表面的线上开庭,人工智能与仲裁的深度融合已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仲裁领域将面临区块链存证、大模型辅助审理、智能裁决生成等前沿技术的融合与挑战,‘数智化’特征将更多地反映于仲裁实践。”王天喜说。
完善仲裁协议制度
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基石,是当事人启动仲裁程序的依据,是仲裁管辖权的来源,也是仲裁裁决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的基础。专委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认为,仲裁协议制度的建立与突破,是仲裁法立法及修法工作的核心。
“从形式认定到效力边界、从程序衔接到涉外适配,新修订的仲裁法完成了对仲裁协议制度的系统性完善。这既是对长期实践痛点的直接回应,也体现了我国在制度型开放中保持自身特色、彰显中国优势的路径选择。”王承杰说。
据介绍,1995年施行的仲裁法确立了仲裁协议三要素基础制度,明确仲裁协议需载明“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与“选定的仲裁机构”。在我国从仲裁大国迈向仲裁强国的关键阶段,经审慎考量,新修订的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坚持仲裁协议三要素制度;第六条确立仲裁机构由当事人协议选定的一般原则;第二十九条允许当事人通过补充协议确定仲裁机构,最大程度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维护仲裁协议效力。
新修订的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时主张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不予否认的,经仲裁庭提示并记录,视为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
“该规定从立法层面正式确认了默示仲裁协议的效力,是对当事人通过行为表达仲裁意愿的充分尊重,有助于减少因仲裁协议形式要件引发的程序争议,提升仲裁效率,增强裁决的稳定性。”专委会委员、深圳国际仲裁院院长刘晓春说。
仲裁协议独立性(或称可分性)是国际商事仲裁的普遍原则。新修订的仲裁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合同是否成立及其变更、不生效、终止、被撤销或者无效,不影响已经达成的仲裁协议的效力”,将仲裁协议独立性延伸至合同生效前的订立阶段。“此项修订不仅制度化地确认并拓展了可分性原则,而且有助于提升仲裁裁决国际承认与执行的稳定性。”王承杰说。
增加特别仲裁制度
从全球视野看,现代仲裁由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构成,二者相辅相成,两种形式的仲裁在许多国家平行适用。
专委会委员、上海仲裁委员会主任刘晓红介绍,在国际仲裁语境中,临时仲裁通常指不通过常设仲裁机构,由当事人、仲裁员根据仲裁协议,为审理某个特定案件而自行创设仲裁规则和程序的仲裁形式。与之相对的是机构仲裁,即由仲裁机构根据其制定的仲裁规则对当事人提交的争议进行审理的争议解决方式。
为了弥补我国仲裁制度中缺乏临时仲裁的局限,新修订的仲裁法引入了特别仲裁制度,明确涉外海事纠纷或者在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区域内设立登记的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外纠纷,当事人可以在仲裁机构之外,选择由符合新修订的仲裁法规定条件的人员组成仲裁庭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刘晓红解释道:“尽管临时仲裁也被称为特别仲裁,为区别于一般的临时仲裁,此次修法更倾向于称之为特别仲裁,因为对其适用限定于‘涉外海事纠纷’或在一定特定范围内的‘涉外商事纠纷’,体现了立法者渐进式开放的谨慎与创新相结合的立法策略,既顺应国际趋势,又兼顾国情实际,注重本土化改造和阶段性推进,为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留出了缓冲空间。”
“制度的建立仅是第一步,特别仲裁的成功与否,并不取决于立法本身,更依赖于整个法律生态系统的协同进化——包括成熟的当事人、专业的法律共同体、权威的司法机关以及良好的仲裁文化。”刘晓红认为,通过精心设计制度细节,健全配套机制,培育仲裁文化,中国的特别仲裁制度有望成为连接中国与世界的新型法律桥梁,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提供“中国方案”,为全球法治文明贡献中国智慧。
加大法院支持力度
仲裁程序的高效、有序推进,保障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离不开人民法院等有关方面的支持。
在实践中,保全问题是影响仲裁程序效率的堵点之一。刘晓春介绍,新修订的仲裁法加大了法院对仲裁保全的支持力度,第三十九条明确赋予当事人“行为保全”请求权,允许其“请求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同时,根据第三十九条与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在“情况紧急”前提下,当事人可于申请仲裁前直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和证据保全。
值得关注的是,新修订的仲裁法规定,无论是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当事人保全申请,还是当事人在申请仲裁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保全申请,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调查取证问题是影响仲裁程序的难点之一。对此,新修订的仲裁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必要时,可以请求有关方面依法予以协助。”
“这一变化,借鉴了国际惯例,也是基于近年来深圳和上海等地的仲裁和司法实践。”刘晓春说,新修订的仲裁法明确仲裁庭可以请求有关方面依法予以协助调查取证,相信将大大有助于仲裁庭查清案情、公正裁决。但在未来的实践中,如何落实该规定,法院及其他有关机构的措施需要更加具体化。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