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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月 24 日,在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以高水平法治保障高质量发展 " 示范优案 " 新闻发布会上,市司法局副局长袁红丽介绍了一起跨国公司境内股权投资纠纷仲裁案。该案以仲裁制度优势破解跨境纠纷解决难题,为我国扩大制度型开放、提升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提供了有力支撑,彰显了中国特色涉外法治体系的实践效能。

某株式会社、某租赁公司、某国际投资公司、陕西某公司、北京某公司系某国际租赁公司的股东,2017 年 12 月 7 日,以上六方签订《增资协议》约定:某国际租赁公司增发 15 亿元人民币,将注册资本从 45 亿元增加到 60 亿元人民币,其中某租赁公司认购 11.25 亿元,某株式会社认购 3.75 亿元,其他股东放弃增资。某株式会社应按某租赁公司投资同比例同步缴付增资,全部资金应于某国际租赁公司增资后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一年内缴齐。增资协议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经各方所在国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2017 年 12 月 7 日,某株式会社获得所在国审批机关准许,可以在 2018 年 12 月 6 日前进行增资。2018 年 4 月 24 日,某国际租赁公司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60 亿元。
2018 年 4 月至 6 月,某株式会社发现某国际租赁公司财务数据不及预期、部分客户公司出现租金逾期等存在经营风险,双方多次沟通未果。某株式会社于 2018 年 12 月 4 日向某国际租赁公司发函称,某国际租赁公司未准确答复资本金缴纳相关事项,且超过审批时间后无法增资,故取消本次增资。次日,某国际租赁公司回复,考虑经济形势复杂,建议暂缓缴付本次增资。此后,某株式会社一直按照登记的注册资本及股权比例行使股东权利,但未缴付出资。
2024 年 6 月,某株式会社以其已经发函解除增资协议,且超过监管机构审批期限后无法增资等为由,请求确认增资协议权利义务终止,其无需缴付出资。
仲裁庭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签订的增资协议书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增资事宜亦通过监管部门的审批,故增资协议合法成立并生效。现增资协议并不因某株式会社发函而解除,且某株式会社多年来一直按照增资后的股权行使权利,故某株式会社要求不承担出资义务缺乏依据。
2025 年 12 月裁决作出,案件一裁终局,没有诉讼二审甚至再审的冗长程序,大幅缩短纠纷解决周期,降低了跨国主体的时间与资金成本;同时采用不公开审理原则,有效保护了涉案公司的商业秘密与市场敏感信息。天津仲裁委员会作为专业涉外仲裁机构,组建了具备跨境投资、公司法等专业背景的仲裁庭,通过 " 圆桌式 " 协商氛围平衡各方利益,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又依托独立公正的审理机制快速定纷止争,充分发挥了仲裁在涉外纠纷解决中的高效、专业、灵活优势。
袁红丽表示,2025 年,天津仲裁委受理涉外案件 16 件,涉及美国、俄罗斯、日本、韩国、沙特阿拉伯、哈萨克斯坦等国家,总标的额 5.83 亿元,均超越过去五年的总和,办案质效显著提升,全面提升公信力。
天津仲裁委员会立足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战略高度,在本案涉及中、韩、英三国主体,且交织股东权利义务、跨境审批程序、公司登记效力等复杂问题的背景下,通过精准适用法律、保障程序正义,既维护了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也为天津乃至全国的涉外企业合规经营提供了清晰指引,助力形成 " 事前合规预防、事中争议化解、事后规则遵循 " 的全链条法治保障体系,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大局。
(津云新闻记者 苑美丽 摄影 吴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