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律-涉外作品并非“免费素材”,擅用须担责

时间:2026-05-21 15:38:45  来源:法治日报客户端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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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新媒体运营者存在“使用境外文艺作品无人追责”的侥幸心理,随意转载使用境外图文素材,殊不知此类行为同样可能引发纠纷。

近日,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外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依据相关规定,判决涉案科技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某国摄影师M先生深耕摄影创作多年,足迹遍布数十个国家,累计创作500余幅聚焦各地女性生活风貌的摄影作品。该系列作品在境外社交媒体公开发布后,获得广泛关注,具备较高艺术价值与传播影响力。2022年,M先生将该系列作品在中国境内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上海某传媒公司,同时授权该公司以自身名义维权、承接侵权赔偿。

2023年,该传媒公司发现,深圳某科技公司在其运营的商业微信公众号推文中,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涉案摄影作品56张。涉案推文以内容引流、提升平台影响力、获取间接商业利益为目的,运营方未对素材版权权属尽到审慎审核义务,涉嫌侵害合法著作权,遂将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对方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中国与某国均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公约成员国国民创作的作品,依法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结合原告提交的境外社交平台发表记录、公开出版图集等权属证据,在无相反抗辩证据的前提下,法院依法确认M先生为其中49张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经合法授权,具备维权诉讼主体资格。其余7张作品因权属证据不足,未予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商业微信公众号运营主体,未经权利人许可、未支付报酬,擅自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用于公众号推文传播,未尽合理版权审核义务,主观存在过错,客观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双方均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损失与违法所得,法院综合考量作品知名度、侵权使用场景、传播范围、被告主观过错、经营属性及原告合理维权成本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总额为5000元。

法官表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是全球著作权保护的核心国际公约,依据公约“国民待遇原则”,所有成员国国民的作品,无论是否公开发表,均可在各成员国境内享受同等著作权保护。实践中,部分新媒体运营主体误以为境外作品维权难度大、追责概率低,随意转载使用境外图文、音视频素材,存在严重合规漏洞。

法官提示,境内外知识产权受法律一体平等保护,侥幸心理不可取。各类内容平台、新媒体运营主体需牢固树立版权合规意识,建立完善内容权属审核机制,对来源不明、授权不清的素材坚决不予使用。商业主体则需履行更高标准的审慎注意义务,应在事前核实素材权属、依法取得授权,从源头规避侵权风险。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是法定责任,更是新媒体行业规范发展、良性发展的重要基石。

来源:法治日报客户端

作者: 唐荣,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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