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离婚不是终点,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守护双胞胎团圆

时间:2026-07-13 17:17:26  来源:法治攀枝花  点击:0

翼法涉外法律服务平台:离婚不是亲情的终点,如何给孩子更安稳、温暖的成长环境,始终是离异父母最牵挂的心事。

通过一则真实案例,让你了解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的办理要点↓↓↓

陈先生与前妻婚后育有一对双胞胎子女,离婚时双方约定,各自抚养一名孩子。

随着孩子慢慢长大,夫妻俩发现,分开抚养不利于双胞胎的情感陪伴与身心健康成长。经过反复沟通、慎重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两名子女均由陈先生直接抚养。

确定抚养方案后,陈先生咨询公证机构,得到了专业明确的答复。

陈先生按要求准备齐全材料,与前妻共同办理了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双胞胎终于能够重回一起,朝夕相伴、共同生活。

公证员提醒

1.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应由双方亲自到场办理,不可委托他人代办。

2.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变更的,需提交亲子鉴定报告,确认亲子关系。

3.子女年满8周岁的,应当依法征求并尊重其真实想法,公证处会通过核实、签署声明等方式予以确认。

4.申请人可自行拟定变更抚养权协议,也可向公证处申请专业代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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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