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律-制度型开放视域下对涉外法治建设的几点思考 ——从规则对接到规则塑造

时间:2026-09-14 16:27:15  来源:西海都市报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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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标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将“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列为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的首要任务,要求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产权保护、产业补贴、环境标准、劳动保护、政府采购、电子商务、金融领域等实现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十五五”规划建议进一步提出,“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健全国际商事调解、仲裁、诉讼等机制”。作为一名国际法专业研究生,通过课堂学习、文献研读与有限实务接触,笔者深刻体会到我国对外开放正从商品要素流动型转向制度型开放,开放重心由“边境”延伸至“边境后”。国际法不只是教科书条文与外交话语,而是营商环境、产业安全与国家治理的制度基础。结合学习感悟与实务观察,谈几点个人思考。

一、涉外法治建设制度型开放的法治内涵

之前笔者对对外开放的理解局限于货物贸易、市场准入这类直观现象,曾简单把涉外法治当成对外开放的配套工具。随着理论学习不断深入,才理解开放模式转型带来法治需求的升级。传统开放聚焦商品、资本、人员跨境流动,制度重点落在关税减让、市场准入等“边境”环节;而制度型开放更多触及知识产权、公平竞争、生态环境、数字治理等“边境后”事项,追求国内外规则的相通相容。规则不断向内渗透至国内治理,必须依靠稳定法律制度予以承载。重要学习感悟是,涉外法治已经从开放的“配套工程”转变为高水平开放落地的前置条件,国内法治准备不足,制度型开放就难以走深走实。

研读国际法理论,笔者认识到涉外法治兼具“履约”与“塑造”双重内涵。一方面要善意履行国际条约,通过立法、执法、司法把条约义务转化为国内可实施的制度;另一方面要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塑造,运用国际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涉外法治工作,根本目的是用法治方式更好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促进国际法治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就厘清了涉外法治学习的价值指向。过去片面将涉外法治等同于被动遵守国际规则,后来才意识到二者缺一不可:只讲履约容易陷入被动跟随,只讲规则塑造又容易缺乏法理支撑,二者的平衡也是学习中反复琢磨的重点。

学习还校准了一个关键认知:规则“对接”不等于规则“移植”。国际条约不会自动在国内生效,需要国内法承接转化,这正是“条约必须遵守”与“国家主权平等”两项原则需要统筹协调之处。2023年7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作为涉外基础性法律,对条约缔结、履约实施作出系统规定,为条约义务国内落地提供法律依据。《对外关系法》进一步以立法的方式明确了对接国际高标准不等于照搬域外制度。立足自身发展阶段坚守制度自主,既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也契合发展中国家渐进履约的现实国情。作为学生,笔者也时常反思,面对国际规则不能简单秉持“外来即先进”的思维,必须结合本国制度土壤加以辨析转化。

 

二、学习观察后涉外法治建设的三个现实议题

借助课程案例、行业资料与实务资讯,笔者体悟到制度型开放推进过程伴随着一些现实问题。

一是新兴领域规则供给需要持续跟进。国际法适用场域快速拓展,新问题持续涌现,例如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2026年1月起进入实质实施阶段,碳核算方法、后续扩围安排,对我国钢铁、铝等出口行业形成成本与合规压力。尽管受影响产品占对欧出口总量比重有限,但产业界已经切实感受到规则变化带来的冲击。与此同时,数据跨境流动、人工智能治理等领域规则尚在形成,各国立场分歧明显,这对涉外立法的及时性提出更高要求。学习中要重视区分具有强制效力的条约规则和仅具指引作用的国际软法,切忌不加甄别全盘承接域外规则。

二是市场主体涉外合规能力仍存在短板。司法部公开数据显示,近五年我国仲裁机构办理涉外仲裁案件约1.6万件,标的金额约7300亿元。跨境经贸投资往往同时受国内法、东道国法律、多边公约约束,投资、知识产权、数据合规等纠纷多发。通过案例阅读可以看到,部分企业海外业务扩张迅速,但合规建设未能同步跟进,合规资源投入与业务面临的风险敞口不相匹配,发生纠纷后维权周期长、成本高。广大中小外贸企业大多缺少专职法务,获取跨境法律信息渠道有限,对规则变动反应滞后,是风险防控体系的薄弱环节。这些案例充分表明,涉外法治不只是宏大的国家制度议题,更直接关系万千市场主体的现实利益。

三是复合型法治人才供给存在缺口。笔者认识到自身知识结构的局限,合格的涉外法治人才既要通晓国内法与国际条约,还要熟悉经贸实务;既要有规则解释能力,又要有跨法系沟通经验。当前兼具法律、经贸背景的复合型人才仍然紧缺,法学教育中理论研习和实务训练仍有待进一步衔接。作为学者,不少国际法学习容易停留在文本研读,对产业真实运行场景了解不足,这也是笔者需要持续补足的短板。

 

三、协同推进涉外法治建设的路径思考

结合课堂与案例学习带来的启发,从学习者视角浅谈对实践路径的理解。

一是以高质量立法夯实涉外制度根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立法先行、立改废释并举,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近年来我国出台对外关系法、反外国制裁法、出口管制法、外国国家豁免法,修订对外贸易法、海商法等,涉外立法进程明显加快。研读这些法律文本的体会是后续仍要加强重点、新兴、涉外领域立法,将条约履约、风险防控、产业安全统筹纳入立法评估。针对绿色环保、人工智能这类规则迭代快的领域,建立常态化跟踪研判机制,稳妥推进制度衔接,在兑现开放承诺的同时守住安全底线。

二是依托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强化市场主体防护。制度成效最终落脚于市场主体的实际获得感。2026年3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正式施行,增设仲裁地与特别仲裁制度,支持仲裁机构“走出去、引进来”,丰富了跨境商事争议解决工具。结合仲裁案例学习,笔者认为企业应当把法律风险评估前移至投资决策环节,完善绿色合规、知识产权、数据保护内部管控,灵活运用诉讼、仲裁、调解多元渠道维护权益。同时要完善面向中小外贸企业的普惠涉外公共法律服务,推动法律服务从“事后维权”向“事前研判、事中合规”延伸,降低中小企业获取跨境法律资源的门槛。

三是依靠人才培养与规则塑造积蓄长远动能。涉外法治行稳致远关键在人,人才培养应当坚持政治过硬、专业扎实导向,优化国际法课程体系,打通法学与经贸、生态、数字学科壁垒,健全高校、实务部门协同育人机制。对于法学学习者而言,不能局限于法条文本研习,要结合真实案例理解规则实践逻辑。我国申请加入CPTPP、DEPA,就是对接高标准经贸规则的主动实践。在此基础上继续在多边双边谈判中积极发声,在绿色发展、数字治理领域提出中国方案,善用国际法阐释我国立场。这也为笔者指明学习方向:不只读懂法律条文,更要学会运用国际法思维理解和表达中国立场。

结语

涉外法治建设的生命力在于实践。在制度型开放背景下的涉外法治建设,既要尊重国际通行规则,也要立足本国国情;既要做好国际规则的国内承接转化,也要主动参与全球治理。随着制度供给、风险防控、法律服务、人才队伍不断完善,涉外法治必将为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坚实保障,这也激励笔者继续夯实专业功底,弥合理论学习与社会实践的差距,争取未来能够把所学运用到涉外法治相关实践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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