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费女士是2017年经慈善人士送入L市社会福利院,2022年8月份在L市社会福利院死亡。这几年来,她一直在福利院吃住,除每月从社保局领取1000多元的养老金外,再无收入。
费女士去世后,福利院接到L市社保局的通知,费女士死亡后未及时上报,导致费女士多领取一个月的养老金1000多元,并要求福利院积极办理清退手续,而费女士领取的养老金都存放在费女士唯一的社保账户上。福利院前往金融机构领取,金融机构认为费女士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只能有继承人领取,且需提供司法文书等。
福利院工作人员找到公证员,寻求解决办法。公证员认为:费女士社保账户内的存款属于费女士的遗产,应由继承人继承,而多领取的1000多元的养老金,属于消极遗产,其继承人在继承积极遗产时同时也需继承消极遗产即向社保局退还多领取的1000多元的养老金。
福利院工作人员告诉公证员,费女士在福利院期间,除了和一起的孤寡老人每天寒暄絮叨外,基本无人问津。在此期间,她的一个姐姐(下称“费姐”)找来过,探望后留了电话。费女士死亡后,福利院联系到了费姐,和费姐把她送到了殡仪馆火化,之后费姐再不愿提及或牵扯过多费女士的事,尤其是关于消极遗产的帮忙处理,更是避之不及。
公证员多次约费姐了解情况,费姐都拒绝,经过2个月多次的软磨硬泡,费姐终于答应见面。根据费姐的口述,基本了解了费女士的家庭情况。费女士兄弟姐妹6人,她排行老小,父母早亡。她的人生一波三折,故事曲折离奇。费女士结过两次婚,和第一任丈夫(具体姓名不详)婚后无子女,两三年就离婚了,后来又和第二任丈夫徐某(具体姓名不详)结婚,婚后生有2子1女,由于徐某经常家暴,费女士就和徐某离婚了,3个子女跟随其父生活,听说她的其中一个儿子在外打工期间,刑事犯罪被判刑,已经服刑十余年了。费女士离婚后,居无定所,没有收入,当地政府给了廉租房,发放救济金,她独自生活。后来年纪渐大,生活潦倒,直至慈善人士发现后送到福利院。
费女士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无从查找,但消极遗产又亟需处理。公证员审查资料时,看到社会福利院和费女士签订的《L市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特困老人协议书》中约定:L市社会福利院有权统筹、管理、使用费秀珍养老、医疗保险等资金。
公证员认为:L市社会福利院作为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作为费女士生养死葬的直接关系人,可以领取费女士前述社保账户内的存款。在负责清退费女士多领取的社保金后,将剩余的部分予以保管,符合法律正义的精神内涵,而且福利院的保管并不会导致费女士继承人的权利丧失。
在L市社会福利院承诺作为保管人,领取并保管费女士的积极遗产后,公证员根据掌握的法律事实,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后经回访,L市社会福利院已顺利在金融机构领取了费女士的存款,而且完成了多领的养老金的清退事宜。剩余的积极遗产已由L市社会福利院负责保管,等待费女士的继承人来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