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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4月,冯某与湖南长沙星沙某银行(以下简称该银行)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该银行向冯某提供最高不超过人民币捌佰玖拾万元的贷款额度。同日冯某父与该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冯某父自愿用其名下位于长沙市的一套房产为上述最高额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
2020年4月2日,冯某与该银行依据《最高额借款合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该银行向冯某提供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借据,该银行依照合同约定向冯某发放了借款。2021年4月26日,因冯某未能按期足额偿还该笔借款,该银行与冯某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展期一年。2022年4月27日展期到期后,冯某又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根据合同约定冯某已严重违约。该银行拟将冯某起诉至长沙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冯某支付欠付银行本息、罚息、复利共计490余万元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主任得知案件情况后向该银行推荐了赋强公证。2022年7月6日,该银行与冯某、冯某父签订了《还款协议》并共同向长沙市华湘公证处申请对《还款协议》进行了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后冯某还是未按照约定时间还本付息。
2022年7月13日,长沙市华湘公证处经该银行申请,立即对该笔债务展开调查核实,并于银行提出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出具了《执行证书》。8月8日,该银行持《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长沙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冯某立即偿付借款本金480余万元,并支付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的所有费用。长沙县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述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申请后,立即开通绿色快速通道,坚持依法快速审查、快速立案、快速执行。8月9日,立案庭立案受理案件,当天就将信息录入完毕并将案卷移交给执行局。
本案如果通过普通的诉讼程序,当事人解决纠纷将花费较长的时间及较高的诉讼成本,且将占用较多的司法资源。而在办理了赋强公证的情况下,本案无需经诉讼程序便可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实现了多方共赢。首先赋强公证的费用较低,与通过诉讼途径相比,为冯某省下了二十余万元的诉讼成本,达到了冯某“低成本、速法拍”的预期;其次银行通过赋强公证提高了实现债权的效率,降低了实现债权的成本,同时安抚了客户情绪,预防了矛盾的激化;再次法院通过向纠纷当事人推荐赋强公证这一纠纷预防和化解方式,突出了以“源头预防为先、非诉机制挺前、法院终局裁决”为核心的诉源治理新实践,实现了真正的诉源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