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方式有多种,公证遗嘱是首选!

时间:2024-06-03 11:30:10  来源:新曹路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强化,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通过立遗嘱的形式对财产进行处分,避免自己百年之后因财产问题,引发家庭矛盾,但是不曾想,有人即便立下遗嘱,依然因财产分配引发家庭问题,如何让“白纸黑字”不变成“一纸空文”?本期“曹小路说法”就与大家一起了解——遗嘱方式有多种,公证遗嘱是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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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小明和妹妹小美商量母亲病重的事,小明提出带母亲去大医院诊治,两人达成一致后,小美说出了母亲想要去办理遗嘱公证的意愿,并表示母亲的意思是办了遗嘱公证,她心里也踏实,能更好地配合治疗。小明对遗嘱公正知之甚少,对母亲的做法充满了疑惑。小美解释道:母亲希望自己的财产可以按自己的意愿进行分配,如果不设立遗嘱,以后就会按照法律规定发生法定继承,虽然有很多方式可以设立遗嘱,但是公证员是法律专业人士,订立遗嘱的时候可以帮忙确认遗嘱内容的合法性和语言表达上的明确,这样就能够避免遗嘱在执行过程中的争议。而且在公证处订立或者保管的遗嘱更具有保密性,更加安全。到了遗嘱执行的时候也能更快确认遗嘱的真实性,提高遗嘱执行效率。

母亲病情稳定后,小明来到公证处咨询办理遗嘱公证的事项。了解到要办理一份公证遗嘱,首要前提是立遗嘱人需要神志清晰,表达清晰,交流顺畅,明确知晓所立遗嘱的内容和法律后果。办理遗嘱公证还需要准备相应的材料。除了身份材料之外,遗嘱所处分的财产也需要完整明确,没有权利瑕疵。公证遗嘱的内容所表达的意愿要明确,不能出现歧义。

在对公证遗嘱有了充分的了解之后,兄妹两人带母亲来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遗嘱的相关手续。

公证遗嘱由专业的公证员代为起草遗嘱,有严谨的办证流程和长期的密卷保管期限,不用担心遗嘱写的不规范和遗嘱原件的丢失,办了遗嘱公证,就是给自己留好一条后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尽管目前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排除其他遗嘱形式的优先效力,但经公证的遗嘱能直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因此在证明遗嘱真实性层面,公证遗嘱依然享有独特的优势。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条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