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案例 | 停运一年的船舶恢复运营!

时间:2024-07-26 09:35:14  来源:株洲市国信公证处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拿到公证书后到海事局很快就办理好了货船过户登记手续,时隔一年,我家的船终于能恢复运营了,办证过程公证员的专业能力和温暖服务让我印象深刻,非常感谢她们!”近日,市民朱女士通过办理船舶继承公证,了却了遗产继承的“烦心事”。

株洲,作为内陆城市,接到船舶继承公证的申请并不常见,朱女士丈夫去年突然去世,其名下的货船因无人接手管理处于停运状态,为了恢复运营,她走进株洲市国信公证处值班室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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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懂船舶生意,丈夫去世后家里老人和小孩很多事情都要我操心,不知道要怎么办,每当看到这艘船,我就想起我的丈夫,很难过……”沟通过程中,朱女士突然情绪失控的哭起来,面对当事人对已故亲人的思念,公证员没有着急询问办证事宜,而是耐心细致地安抚朱女士的情绪。待朱女士情绪稳定后,公证员详细询问了相关情况,并与海事部门积极沟通,确认朱女士需要申请办理船舶继承公证。

公证员为朱女士罗列了办理船舶继承公证所需的材料清单,针对朱女士缺失部分必要办证材料的情况,积极优化办证流程,安排调查核实人员代为调取证明并核实相关信息,切实减轻朱女士举证难题,有效提高公证效率。

因案件涉及4名继承人,经朱女士与家人协商后确定由朱女士一人来继承货船,其他继承人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最终公证处为朱女士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朱女士顺利办理了船舶过户登记手续。

公证员说

船舶作为完成水上货物运输的主要工具,是运输工具的同时也是重要的经济资产。取得船舶所有权有多种途径,继承就是其中的一种方式。

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理论上“继承开始时”即被继承人死亡的那一刻,所有继承人均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在物权上享有共同共有的权利。上述案例中,原船舶所有权人去世的,应由继承人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

实际上,被继承人死亡时可能存在多个继承人,为保障每个继承人的继承权,继承人之间对遗产的分割方案都需要经过协商确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遗产分割的前提是确定继承人,公证机构作为国家证明机构,并不仅仅是梳理继承法律关系,审查确定继承人范围,还要确定所有继承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和最终的遗产分割方案,更重要的是要深入开展调查核实程序。

首先,公证机构需要审查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父母、子女情况,涉及第二顺位继承还需要审查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情况,审查是否存在转继承、代位继承的情况,审查是否留有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是否存在酌情取得遗产或应当保留继承份的情况,遗产权属是否涉及其他共有人,是否存在继承人失踪、被冒充、放弃继承、故意隐瞒其他继承人的情况等等。

其次,公证机构需要对继承法律关系和相关事实进行核实。通过向被继承人生前单位、社区、住所地走访,找知情人作证,收集相关证明材料等方式进行调查。

最后,出具继承公证书。

株洲市国信公证处的公证员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严谨的办证程序和“有温度”的服务,一次次赢得了办证当事人的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