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近期,湖湘公证处接连受理了两个法定继承公证咨询,因多种原因导致继承权公证难以办理、房屋过户也困难重重。如果案例1中的老刘、案例2中的老张在世时就对其名下的房屋进行了安排、留下了关于家庭财富继承的遗嘱,根据遗嘱继承的优先效力,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就能根据遗嘱内容继承家庭财富,避免法定继承中的一些“尴尬”局面出现。可见,父母在世时“未雨绸缪”有多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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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小刘(男),其父亲老刘过世后留下了一套房屋。小刘与其母亲老李协商,将该套房产过户至小刘名下。小刘与其母亲老李来到公证处咨询办理继承权公证,经公证员询问得知:老刘的父母均已先于其过世,老刘与妻子老李是原配夫妻,二人共育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大刘多年前已移民国外,十多年未与国内的父母联系(老刘过世时大刘也没有出现)。公证员告知小刘,因老刘生前未立遗嘱,只能按法定继承办理。而要办理继承权公证,必须大刘、小刘与他们的母亲老李一同到公证处共同办理。小刘得知后异常着急,因为找不到十几年联系不上的大哥,而公证员也没有其他任何办法,只得建议小刘向法院咨询是否有其他办法。后小刘反馈,小刘在法院也没有取得解决问题的办法,房子过户的事只能无限期搁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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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小王(女),其父母老王、老张过世后留下了一套房屋一直闲置。小王与其姐姐想将父母遗留的房屋出售,在房屋中介公司咨询出售事宜时,中介公司告知必须先办理继承权公证并将房屋过户至小王名下后,小王才有权利出售房屋,于是小王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经公证员询问得知:小王的父母是原配夫妻,共生育了两个女儿,小王的爷爷、奶奶均先于小王父亲老王过世,小王的外公也先于小王的母亲老张过世。然而,小王的外婆晚于小王母亲老张过世(外婆共育有两儿两女,大女儿老张、二儿子均过世了)。公证员告知小王,因其母亲老张生前未立遗嘱,只能按法定继承办理,而办理继承权公证,必须小王、小王姐姐、小王的大舅舅、二舅妈、二舅的儿子、姨妈共同办理公证手续。若该套房子由小王一人全部继承,小王姐姐、小王的大舅舅、二舅妈、二舅的儿子、姨妈都需要表示自愿放弃继承,然后小王才能以个人名义将房屋过户给买家。
从以上两个案例我们不难看出,子女想要继承父母的遗产,有时会要牵扯到一大家子人,并不像我们想的那么理所应当。《民法典》中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正常情况下,被继承人去世后,遗产会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共同继承。 第一个案例中,大刘十多年未与家庭联系,其是否继承遗产的真实意愿无法获取,则遗产分割无法进行。 第二个案例中,因涉及“转继承”而导致继承人众多。换而言之,就是出现了新的继承关系,小王的外婆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且其生前没有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也没有留下遗嘱,所以外婆应继承小王母亲的遗产份额就转给了外婆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也就是小王的大舅、二舅、姨妈来转继承)。而小王的二舅又在外婆之后去世,也没有留下遗嘱,这样一来,二舅应继承外婆的遗产份额又转给了二舅的法定继承人(二舅妈、二舅的儿子),又发生了一次转继承。
附:相关继承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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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1
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及遗产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法定继承是一种法律推定继承。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所立遗嘱无效时,法律根据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近亲属关系,推定被继承人生前愿意将自己的遗产由全体继承人按照近亲属亲等的近远、一般均等分配的方法进行继承。(二)法定继承应具备的条件。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发生;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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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2
遗嘱继承
(一)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对而称,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制度。在遗嘱继承中,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均由被继承人生前做成的遗嘱来确定,因此,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设立遗嘱的被继承人称遗嘱人,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为遗嘱继承人。(二)遗嘱继承应具备的条件。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并且遗嘱合法有效;立遗嘱人死亡;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同时也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三)遗嘱继承的优势。遗嘱继承的最大优势是直接体现了被继承人的意愿,允许被继承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遗产分配,这样可以更好地满足被继承人的生前愿望。这种继承方式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限制,避免了因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规定而导致的遗产分配不公。此外,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即在存有合法有效的遗嘱的情况下,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优先于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需要注意的是,遗嘱继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可能导致遗嘱无效。此外,在处理遗产时,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继承人的意愿、家庭关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