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父亲遗留的财产为何不能全部继成?办理遗嘱公证需要注意啥?今天小司带您了解下遗产公证。
案例1:朱女士的丈夫赵先生于三年前过世,老夫妻俩原先居住的房屋登记在赵先生的名下,现在朱女士想把整套房子通过继承公证过户给他们唯一的儿子。
问:朱女士能否通过继承公证把整套房子过户给其儿子?
答:上述房产虽登记在赵先生一人名下,但如果赵先生在生前没有与朱女士约定房产归一人所有或各自占有的份额,上述房屋应属于赵先生和朱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各占1/2产权。因此,房产的1/2份额是赵先生的遗产。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属于赵先生份额的遗产继承公证。
如果朱女士在生前想把上述房屋中属于自己的1/2份额过户给儿子,她可以通过赠与或买卖的形式过户;如果朱女士想百年归老之后再把房屋中属于自己的1/2份额过户给儿子,她可以到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规划自己的财产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案例2:张某在世时,于2010年订立一份公证遗嘱A,2022年1月又立一份自书遗嘱B,内容均为处分张某个人所有的同一套房屋,但遗嘱受益人不同, 2022年10月张某去世。 问:AB遗嘱内容相抵触,应以哪份遗嘱为准?
答:张某的自书遗嘱B具有优先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23条 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其死亡后,因该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