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以人为本 用公证的力量守护每一个需要关怀的需求

时间:2024-10-14 15:47:12  来源:诚信公证处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2024年9月,三门峡市诚信公证处在办理继承公证时,以人为本,主动为群众提供公证解决方案,助力遗产完成变更登记。

基本案情

       市民张某于2023年病故,名下登记有一辆汽车(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李某、母亲谢某,谢某已90多岁高龄,生活尚能自理,但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张某的上述遗产由李某和谢某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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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的诉求 

      先通过继承的方式将车辆变更登记到其名下,然后出售此车。

公证难点

      因谢某民事行为能力受限,不能自主放弃继承权,达到让李某一人继承的目的。但张某的这辆车如果由两人共同继承,既无法办理变更登记,也无法出售,公证书对于这两人来说可能只是一个“摆设”,而且谢某去世后,又将引发新一轮的转继承。

公证员办证思路

      经过咨询,该车价值约2万元,因系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其中的一半属于张某的遗产,李某和谢某共同继承后,每人继承的份额价值约5000元。公证员试图通过适用《民法典》第1156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将遗产估价后,转化为货币形式,由李某给谢某支付对价,李某一人继承该车辆。

办证经过

      谢某共有六名子女,除张某已经病故,还有五名子女均是谢某的监护人,其五名子女均同意此方案,自愿配合将车辆登记到李某名下,对折价款数额无异议。

      谢某的五名子女与李某签署《遗产折价分割协议》,约定由李某向谢某支付折价款,五名子女委托其中之一出具收条,并共同承诺将折价款用于谢某的生活,并约定由李某申办继承公证。  

      李某申办继承公证,由李某一人继承后车辆变更至李某名下。

办证心得

      承办公证员马丽说在设计办证方案时,认真梳理了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内容,也搜索了一些相关的论文,对民法典关于遗产折价分割条款进行了一场深入的思考。针对房产、车辆这种不容易分割的财产,既能保证物尽其用,充分发挥遗产的效用,又能公正合理,分割结果不损害任何人的合法权益,这都是公证员要考量的范围,通过办理这个公证办证思维及理念得到了拓展。

公证意义

      这个案例彰显了公证处为群众排忧解难,用实际行动践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服务理念。承办公证员既能在法律的框架下,分析继承法律关系,又能跳出框架,从当事人的需求出发,以人为本,让冰冷的法律条文释放温暖和善意,通过公证手段助力家庭财产顺利传承。

      三门峡市诚信公证处将继续通过“以人为本”的视角审视每一个公证需求,用公证的力量守护每一个需要关怀的需求,营造温暖、和谐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