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以“优”解“忧”助推营商环境法治化

时间:2024-10-24 16:44:26  来源:武汉市琴台公证处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目标要求,琴台公证处持续推进便企行动,在帮助企业快速维权、化解矛盾、防范风险等方面提供公证解决方案,以公证“硬举措”优化营商“软环境”,护航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千株意杨清点公证助力企业维权

孝感市某木材经营部于2024年9月29日向我处称,其此前通过竞标取得武汉市2024年汉江某堤外滩若干株意杨林木的采伐销售权,采伐后发现意杨实际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符,且数量出入较大,影响了自身的合法权益。现需固定证据,对林木采伐后采伐区域的现状及现场树桩数量的清点过程进行保全,不仅如此,合同约定根据林木更新要求,2024年10月1日前采伐区域必须清场。故希望我处能尽快安排保全证据,国庆假期前务必完成取证。

时间紧、任务重,取证的时间只有9月30日一天,29日下午,公证员杨坤向申请人的代理人进一步了解了情况,相互沟通、敲定了取证细节,并约定30日一早即赶往保全现场进行取证。为最大限度的保证取证过程的客观真实,结合场地具体情况,公证员刘正单、杨坤事先准备了警戒线,便于清点的过程中细划区域,申请方亦雇请了专门的清点人员。得益于事先对取证行为的统筹安排,现场取证有条不紊,顺利完成了3处采伐区域的现状及合计约3600株树桩的清点工作。

此次保全证据公证,为该经营部依法维权提供有力的证据保障,后续合同双方当事人无论是协商谈判还是诉诸法院解决,都可以以保全证据公证书作为依据,充分发挥了公证在预防纠纷、减少矛盾等方面的职能优势,切实起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作用。

公证保障企业商业活动合法安全

10月16日,A公司的员工向本处咨询称,A公司在存续期间与中铁XX公司就武汉市12号线、16号线地铁项目签订了相关工程施工合同,但由于内部调整,A公司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并重新成立B公司,AB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及股权等组织框架不变。因地铁项目相关工程款项尚未结清,需将相关工程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B公司,申请对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办理公证。

公证员郭晓霞在接待后详细了解相关情况,审查了相关材料,并查阅相关法律规定,从企业的基本情况、工程合同、股东权利继承与债权主张等方面进行分析,及时为企业答疑,给出专业法律意见。首先,因A公司已经注销,法律主体资格已不复存在,A公司的权利义务应由其股东承继,相关法律文书应由A公司的股东签署;其次,因工程合同中涉及质量保证金,根据法律规定,在质量保证期内,质保金具有特定性,属于质权,不是债权,不得作为债权转让,但约定的质保期届满,质保金给付条件成就,质保金则转变为债权,可作为债权转让。故AB公司不宜对上述地铁项目工程合同相关款项签订明确的《债权转让协议》。

经公证员释明后,申请人便另行起草了一份情况说明,表明B公司接替原A公司后续一切业务及债权债务,该《情况说明》亦得到了中铁XX公司的认可,公证员随即为其办理了该《情况说明》的签名、印鉴属实公证,并于当日出具了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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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商业活动和公司更迭过程中,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是常见的金融交易行为。债权转让不仅涉及到资金的流动,还关系到公司权益的保护和债务履行的连续性。但对于不便明确款项的债权,可采取变通方式处理,并通过公证的方式加以固定,确保企业商业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为优化营商环境注入了强劲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