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近日,我处受理了一件房产买卖提存公证,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更让群众感受到了公证为民便民的温暖。
刘女士(化名)因生意资金周转,急需将其名下的房产出售给陈先生(化名)。经买卖双方协商后,陈先生同意一次性支付给刘女士全额购房款,但在该房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上,刘女士与陈先生未达成一致。原来,刘女士为确保整个售房过程稳妥,她希望陈先生在支付全部房款后再配合其完成房屋过户的相关手续,但陈先生也有自己的顾虑,他担心支付所有购房款后,万一发生无法过户的情况,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且刘女士出售的房产还有贷款未结清,陈先生担心自己的购房款打了水漂,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我处工作人员了解详情后,第一时间指派公证专员为买卖双方制定解决方案,建议刘女士和陈先生可以通过提存公证的方式解决彼此的信任危机。陈先生可以将全部购房款提存到公证处的专用账户里,同时与刘女士约定好房款支付的条件,待双方完成房产交易过户,且陈先生拿到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时,公证处再将全部购房款支付给刘女士。如果未过户成功,公证处会将全部购房款及时退还给陈先生,这样可以有效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刘女士和陈先生对我处提供的解决方案都非常满意。在办理提存公证时,刘女士又提出了新的诉求,因她急需用钱,所以希望在陈先生拿到不动产权证书的当天就能办理提存款领取手续,拿到全额房款。针对刘女士的特殊情况,公证员马不停蹄提前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时间协调,在确保银行当天可以到账后,公证处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提存协议,为刘女士与陈先生办理了提存公证手续。在陈先生拿到不动产权证书的当天,刘女士便收到了其出售房产的全部房款,双方皆大欢喜,他们对公证处的贴心公证服务表示高度赞许。
提存公证是公证机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交付的提存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达成时交付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动。公证处作为公共信用的提供者,一方面可以平衡债务人和债权人二者的利益格局,另一方面在交易双方无法产生信任时,作为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介入到双方的交易中,促进了交易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