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两会”再现公证之声

时间:2025-04-02 17:28:43  来源:哈尔滨公证处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黑龙江省“两会”胜利闭幕,我省人大代表高广生再次在“两会”上为公证发声。自2014年至今,高广生代表始终关注公证行业发展,共提出涉及公证发展的议案6项,建议60余个,为公证事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两会”再现公证之声

在本次“两会”上,高广生代表在与哈尔滨公证处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涉及公证的3个建议。分别是《关于我省自然资源厅高度重视不动产继承公证前置作用,维护我省不动产继承领域安全秩序的建议》《关于加强预付卡资金监管,保障百姓消费安全的建议》《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建议》。在哈尔滨市“两会”期间,高广生代表提出了《关于我市不动产登记部门高度重视不动产继承公证前置作用,维护我市不动产继承领域安全秩序的建议》。   

全国“两会”期间,在高广生代表的指导下,哈尔滨公证处协助全国人大代表向自然资源部、司法部递交了《关于加强不动产继承公证预防性非讼功能的建议》,建议指出,当前,我国一审民商事案件数量大幅增加,导致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公证作为预防性司法制度,是国家法治的第一道防线,对于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抓前端、治未病,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公证从源头上介入民事法律行为的形成及确权过程,将民事法律行为引入真实、合法、无讼的轨道,是国家法治框架的最前端。充分发挥公证的预防性功能,对于降低司法成本和诉率,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和诉源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公证居于我国法治体系最前端,是治理成本最低、安全系数最高、效率效力最有保障的预防性司法制度。

我国不动产登记部门承担着繁重的不动产管理、登记、交易、抵押等各项职能,再由其完成法律专业领域的继承法律审查及证据收集调查工作,无疑会大大加重不动产登记部门的负担,并且远远超出不动产部门行政登记的法定职能和范围。继承审查是国际公认的非讼事务,应由具备法律执业资格的公证人员通过法定程序出具非讼继承证书。

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履行行政登记职能,不是法律执业人员,对于继承人资格、范围、遗嘱真伪、当事人的家庭材料难以进行全面的法律审查及事实审查。将重大财产继承审查的真实性、合法性建立在当事人不会造假欺骗的基础上,依赖于当事人的承诺,法律风险性极高,极易引发错误的继承转移登记,导致被侵权人提起行政、民事诉讼与索赔,增加物权变动登记的不确定性和不安全性,从而危害整个不动产物权领域的安全流转秩序。

近年来,经过国际公证联盟以及世界范围的公证人向世界银行提供公证保障社会安全及交易秩序的数据事实,2023年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对于公证制度已消除负面评价,呈现出正面评价,相关部门对于公证职能的认知及政策也应与时俱进,转变观念,认识到取消继承公证不仅不利于改善营商环境,反而会增加财政负担和诉讼案件。

因此,建议自然资源部和司法部积极会商,高度重视不动产继承公证前置性非讼确权职能,注重发挥公证的防纠纷、促稳定、减少司法成本和财政支出的重要作用,积极出台相关联合通知,能够办理不动产继承公证的,尽量由公证机构依照非讼法律程序依法审查办理,促进“不动产+公证”一次性办理,在不动产继承领域实现依法有序治理,保障我国不动产继承领域的安全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