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公证遗嘱以形式严格性、程序严谨性、司法接受度高等优势,成为了群众处分自己身后财产以减少家庭纠纷的重要遗嘱形式。2024年广州全市各公证机构办理遗嘱类公证3.6万件,为符合减免条件的老年人办理免费遗嘱约3600件。
广州市公证行业持续优化公证遗嘱服务,发挥公证兼具效力强和效率高的优势,拓展遗嘱指定监护、意定监护协议、遗嘱信托、遗嘱检认等公证法律服务,有效满足老年人及失能失智群体家属对监护事项审慎处理和节省精力的需求,实实在在增强了当事人的获得感。
香港同胞向广州公证处赠送锦旗
公证遗嘱服务亮点
绿色通道优先办,公证服务“零距离”
开设老年人优待服务窗口,提供包括:优先办理、预约上门等便民服务。“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出证”的“三优”措施,让群众切实体验到“即来即办、急事急办”的高效服务。公证员上门为当事人完成材料审核、录音录像、文件签署等公证全流程,让群众“足不出户”即可安心办理遗嘱公证,真正实现“群众需求在哪里,公证服务就延伸到哪里”。
遗嘱公证立等可取,省时更省心
优化办事流程,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公证申请,可实现“立等可取”;对仅缺个别非关键材料的申请,实行容缺受理机制,先行受理公证,允许当事人在领取公证书前补齐材料,避免群众因材料不全而多次往返,以“一次办好”的服务承诺提升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温情遗嘱公证服务,办有温度的公证
在确保遗嘱公证合法有效的基础上,充分尊重遗嘱人的真情实感,根据遗嘱人的意愿,在公证文书中增加对亲人的嘱托及家事处理等内容,既满足了法律要求,又承载了亲情温度,从源头上减少家庭矛盾隐患。
“家门口”普法宣传,法治入民心
常态化开展遗嘱公证等家事类公证普法宣传,公证员深入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通过法治讲座、案例解读、一对一咨询等形式,在“家门口”向群众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与公证相关的法律知识,解答群众普遍关心的财富传承问题,提升群众法律意识与风险防范能力,推动“公证为民”理念深入人心。
中南公证处开展题为“意定监护之爱”的公益法律讲座
以需求为导向,因地制宜独具特色
南沙公证处遗嘱公证中心为探索完善粤港澳大湾区现代法律服务业体系,加强跨境遗嘱业务研讨,建立粤港澳跨境家事公证和遗嘱信托业务的对接机制,充分利用粤港澳公证协作中心平台,为特殊群体提供个性化定制化公证法律服务。南粤公证处家事服务中心以法律为盾、以公证为笔,推出意定监护、医疗预嘱、遗产管理人三位一体的综合服务。涵盖当事人失能失智后的生活照顾、医疗事务,以及财产管理、财富传承。公证处能够以其司法公信力和公共监督职能,最大程度地保障当事人的意愿得到执行。
案例回顾一
年逾六旬的李先生在广州有两套房产,为预防家庭纠纷,决定在广州办理遗嘱公证。由于李先生常年在香港居住,对内地法律了解较少,专门从香港打电话到广州公证处,希望公证员提供合适的公证方案,以完成确定房产分配的心愿。公证员落实“首问首办”责任,详细讲解内地相关法律和公证办理流程,列出公证所需材料清单,指引他在香港准备好身份证明和财产凭证等材料。为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间,公证员根据李先生的意思表示起草了遗嘱文本,并发给他修改和初步确认。
经过一周时间的充分准备,李先生按照预约时间来到广州公证处。由于遗嘱内容涉及个人隐私,公证员在专门的录音录像室与老人面对面交流,通过签署询问笔录、遗嘱和录音录像固定意思表示。公证人员高效服务,实现“一次办理,高效办结,当场出证”。
案例回顾二
L婆婆是位老红军,曾在政府部门工作,心系国家教育、环保事业的发展。其生前曾立下遗嘱,将其名下的存款等积蓄设立基金,基金的用途包括:捐赠给医院用于培养人才、捐赠给广东环保单位助力环保事业、捐赠给小学发展教育事业等,其还在遗嘱中指定了对应的遗嘱执行人。L婆婆去世后,遗嘱执行人持死亡证及遗嘱前往相关金融机构提取款项时,遭遇法律障碍被拒,辗转来到中南公证处寻求帮助。
为了实现L婆婆的遗愿,帮助当事人排忧解难,中南公证处组织人员深入研究分析案情,反复论证,听取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律师的反馈意见。依据相关文件的要求,在公证平台发布公告,并对L婆婆生前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立遗嘱时的在场人员、律师及L婆婆的亲属进行走访,最终根据案情制定了相应的公证解决方案。
中南公证处对L婆婆生前所立遗嘱的效力进行了检认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解决了遗产管理人的权利来源问题;在遗嘱检认的基础上出具了遗产管理人资格证书,为遗产管理人提供了有效的权利外观凭证。在相关法律文书出具后,我处工作人员又主动与银行等使用部门沟通、协调,诠释遗产管理人资格证书的法律意义等,最终,遗产管理人凭借相关的公证文书在银行顺利办理了取款手续。遗嘱检认及遗产管理人资格公证的出具及使用,实现了公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回顾三
邓女士身患重疾,离异后购置了一套房产,但是其儿子小董年龄尚幼,一旦自己撒手人寰,与其离异的前夫将是小董的唯一监护人,而前夫已经再婚有了重组家庭。关于小董的监护和房屋继承邓女士存在严重的忧虑:前夫能否悉心照顾好儿子小董?如果现在将房产留给未成年的小董,前夫作为小董的法定代理人,会否将房产处分而导致小董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如果把房产转移到自己的母亲、哥哥名下,母亲和哥哥能否按照其意愿将小董照顾好也具有不确定性。
中南公证处就邓女士的情况,提出了设立遗嘱信托的建议。为邓女士制定了如下公证方案:一是邓女士订立遗嘱,通过遗嘱的方式指定自己的母亲和哥哥作为小董的监护人,若自己去世后儿子小董尚未成年,由指定监护人对小董进行监护。订立遗嘱指定监护人虽不能排斥小董的父亲作为监护人,但是增加监护人可以对其行为进行制衡;二是邓女士订立遗嘱设立信托,约定邓女士的个人房产由其母亲、哥哥继承,继承后要实现信托目的。邓女士是信托的委托人;哥哥、母亲是信托的受托人,持有、运营房产;母亲、儿子是受益人;律师事务所是信托的监察人,对信托进行监督。三是当小董年满22周岁时通过赠与或者买卖的方式将房屋的所有权及补偿、拆迁利益的全部权益转移至母亲和小董名下,各自享有的份额为10%和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