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实用!房屋出租 物品受损 如何索赔?公证给出建议 广州公证处

时间:2025-04-15 16:37:07  来源:广州公证处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房屋被租赁出去后,屋内物品被损坏,但在损害发生后,房东没有保全证据,那么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应如何认定?近日,某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

法院查明,2023年3月12日,房东刘某某(甲方)和租户董某(乙方)签订了租房协议,刘某某将自有房屋出租给董某居住使用,协议约定:“租房期间乙方负责保管好室内设施,如有损坏负责赔偿。”

后因案涉房屋内冰箱等物品被损坏,刘某某诉至法院,主张董某应当赔偿其出租屋内物品损失122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原告刘某某在物品损坏后并未作证据保全,亦未报警处理,未对其所受损失进行评估处理,虽然其向法院提供了购买相关物品的支付凭证,但无法确定应当由被告董某依法承担的合理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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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员说法

根据民事领域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房东在“定损”索赔时,应拿出能够支撑损失事实的有说服力的证据,如果房东仅凭一双眼或一张嘴“定损”索赔,拿不出充足、真实、有力的证据,其“定损”索赔诉求就缺乏客观性、合理性、公平性,就站不住脚。

当房屋内的物品被损坏时,房东或租户可以通过公证机构对损坏现场及物品进行保全证据,并由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在证据可能被篡改或毁灭之前,将其原貌予以保存。

通过公证方式证明房屋现状使得证据在法律上具有较高的效力,更容易被法院采纳。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公证书会被法院推定为真实有效,从而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简化诉讼程序。

房东、承租人在租房前或发生物品被损时,要及时通过公证方式保留证据,记载相关物品的状态,公证书将为后续定损、索赔提供有力支撑。

在此基础上解决租赁房屋损坏赔偿纠纷,就能彰显证据的价值,就能守住客观公平底线,就能压缩“提灯验损”、虚构定损、夸大定损、霸王定损的生存空间,既有助于房东全面索赔,充分维护自身权益,也有助于承租人找准责任边界,增强出租人和承租人各自维权的底气。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七十二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第十条第七项  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办理保全证据

公证材料清单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与保全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

(提示:本清单明确的是当事人应当提交公证证明材料的范围,是公证审查的基础材料,公证机构要依据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审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