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案情简介
李某夫妻二人与甲贸易有限公司董事林某于2024年2月某日一同来到江西省南昌县公证处,李某称欲将其持有的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H股合计XX股(包括该股份项下所有的附带权益及权利)以人民币转让价款合计XX万元价格转让给甲贸易有限公司,就股份转让主要事宜达成了意向,拟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但双方因担心交易安全(先付款还是先股份变更登记)的缘故阻碍了双方的交易进程,故向公证处寻求帮助。
在了解到双方的交易安全顾虑后,公证处建议通过公证提存保障双方交易安全,即以公证提存方式支付交易款项,对应交易款项由受让方向公证处的提存账户汇入。全部转让款支付至公证处提存账户的3个工作日内,由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完成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过户登记后,公证处凭借转让方提交的证券登记处出具的完成过户登记的确认文件将转让款支付至李某指定账户,双方对该公证方案进行研判后,接受了该交易方式。
随后公证处对双方拟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进行了审查,针对协议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修改意见,并在此基础上,承办公证员为其另行草拟了《提存协议书》,明确约定了提存款的汇入时间及领取条件,以确保监管资金的安全,《提存协议书》还明确了其他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在公证员的指导下,双方顺利的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和《提存协议书》,协议签订后,承办公证人员及时提醒并督促双方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将双方的履约情况及时向协议各方进行反馈,受让方也及时将转入了公证处专有提存账户。
10个工作日后,双方完成股份过户登记,公证处核实有关情况后,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将转让款支付至转让方,交易顺利完成,受让方取得相应股份所有权,出让方李某也如愿拿到了全部转让款,公证发挥职能优势为破解这一难题提供了法律保障。
知识链接
1. 什么是提存公证?
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
2.什么情况下可以办提存公证?
一、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依法办理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
(二)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
(三)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一)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
(二)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
当事人申办前款所列提存公证,必须列明提存物给付条件,公证处应按提存人所附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物。
3.什么标的物可以提存?
(一)货币;
(二)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
(三)贵重物品;
(四)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
(五)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