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保全公证助力农民工工资清偿

时间:2025-05-15 14:43:30  来源:四川公证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某建设项目分包商突然失联,导致12名农民工被拖欠90多万元劳动报酬,他们找到成都市律政公证处寻求帮助。

公证处依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及《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证据保全的规定,启动预防性公证介入机制。通过与项目主管部门、总承包企业召开多方协调会,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关于总包单位先行清偿义务的规定,促成总承包方同意垫付欠薪方案,并对代发工资的全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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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证据公证操作流程

在工资发放现场,公证机构执行标准化操作规程:

身份核验系统:采用 "人脸识别 + 身份证芯片读取 + 劳动合同比对" 三重验证,确保领薪主体与用工主体一致。

支付过程保全:对现金发放的现场清点、银行转账的电子回单、签字确认的领取台账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文书固化程序:制作包含时间、地点、参与人员、支付方式、金额明细的现场记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即时生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文书。

预防性公证介入机制的合法性与必要性:

公证处依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及《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启动预防性公证介入机制,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明确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相关事项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其中包括证据保全等事项。这为公证机构在农民工欠薪事件中发挥作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授权。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而公证机构的证据保全公证,是一种预防性的证据固定手段,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制度相互补充。在分包商失联、农民工面临欠薪困境的情况下,及时通过公证机构对相关证据进行保全,能够有效防止证据的灭失或损毁,为后续可能的法律程序奠定坚实的证据基础。

从法理角度看,预防性公证介入机制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权益的特殊保护。农民工在劳动关系中通常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分包商失联导致其工资被拖欠,此时通过公证机构的介入,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措施,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