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小知识】遗嘱公证

时间:2025-06-06 16:43:21  来源:兰州市公证处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案情简介

近日,李某来到我处,称其今年70多岁,名下有房屋一套,老伴儿很早之前去世了,房屋是老伴儿去世之后购买的,李某和老伴儿共生育了4个子女,其中,小儿子因没有居所,多年来与李某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并长期照顾李某的生活起居。李某想将房屋给小儿子,担心自己去世后,子女们会因这套房屋的分配问题而产生矛盾纠纷。听了李某的陈述,公证工作人员建议李某办理遗嘱公证,可以将该房产指定由小儿子一人继承,既避免了以后子女们因为房产继承而产生纠纷,又解决了小儿子的居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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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1、立遗嘱人、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2、遗嘱中所处分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3、立遗嘱人的婚姻情况证明材料;

4、书写遗嘱的草稿。如果立遗嘱人不会书写遗嘱,或者书写有困难,可以在公证员面前口述,请公证员代书。

5、公证员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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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立遗嘱人须亲自前往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2、立遗嘱人须神志清晰,能够正常交流,能够签字或者捺印,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立遗嘱人办理遗嘱公证的意愿必须真实,没有受到欺诈、胁迫等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形。

4、立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内容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处分的财产须有完全处分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该遗嘱所涉他人财产内容无效。

5、立遗嘱人应当要有正当合理的立嘱缘由,不存在逃避债务、损害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情形。

6、立遗嘱人没有与他人就所立财产订立过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因为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先于遗嘱。

7、立遗嘱人可以将所立遗产由受益人一人继承,排除受益人配偶占份的权利。

8、立遗嘱人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依靠遗嘱人生活的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9、立遗嘱人若为保障遗嘱顺利实现,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妥善处理其遗愿。

10、立遗嘱人若与配偶共同办理遗嘱公证,应分别办理遗嘱公证,避免遗嘱效力受到影响。

11、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应当持本人及其他相关法定继承人身份证件、遗嘱公证书、立遗嘱人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财产权利凭证等证明材料来公证机构办理遗嘱继承(接受遗赠)公证。

12、如受益人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为受遗赠人。则受遗嘱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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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