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昌邑市公证处出具首份同居财产分割协议公证书

时间:2025-07-11 17:00:52  来源:山东省昌邑市公证处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近日,昌邑市公证处出具同居财产分割协议公证书,为王先生和李小姐顺利结束同居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实施以来,昌邑市公证处办理的首起此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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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先生与李小姐在同居期间购买了一处商品房,共同进行了网签备案,但一直没有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后因感情不和,两人准备结束同居关系,但就商品房分割、房款补偿产生争议。考虑到诉讼对今后各自生活的影响,他们都不愿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于是到公证处进行咨询。

公证员仔细询问了两人各自的婚姻、商品房的出资等情况,将民法典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详细告知两人,并根据其具体情况和不动产登记要求,提出了公证解决方案。

公证方案

王先生和李小姐接受了公证员的建议,提起财产分割协议的公证申请。由于房款实则全部由王先生支付,李小姐对此并无异议,同意商品房全部归王先生所有,王先生仅就室内家具家电对李小姐进行一定补偿。双方在公证员主持下顺利达成了协议。因李小姐不在本地居住,无法亲自前往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于是委托他人协助王先生办理商品房撤销网签备案等事项。公证处为他们二人出具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书,并为李小姐出具了委托公证书。王先生凭借公证书成功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属于其个人单独所有的不动产权证书。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已于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条规定: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