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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简 介
近日,安置户李某持有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开具的房票与房票意向买受人王某来到丽水市莲城公证处,双方均有交易意向,但双方为了“先付钱”和“先转让”形成不同意见,来到公证处寻求帮助……
随着“城中村”改造与老旧小区更新工程向纵深推进,政府积极倡导房票安置模式,明确房票可用于新建商住小区的住宅及商业用房购置环节。政策效能持续释放,直接驱动房票市场交易热度攀升。截至6月底,丽水市市区、开发区及碧湖片区已顺利完成房票转让389宗,交易金额超过亿元。在此背景下,丽水市莲城公证处的核心任务愈发清晰:既要严格遵循市委市政府通过房票交易盘活房地产市场、促进“去库存”的工作要求,又要以法律为准绳规范房票转让全流程,为交易资金安全构筑坚实保障。

公 证 要 点
在房票转让合同公证中,公证人员以保障交易合法合规为核心,全程介入监管。通过确认双方真实意愿、告知法律后果,确保合同基于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订立,筑牢交易根基。
公证对合同进行实质审查。
公证人员会深入核查交易双方的主体资格与真实意图,除当面确认双方办理房票转让合同公证的自愿性、详细告知合同签署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与风险后果外,还会重点审查出让人的婚姻状况,核实房票是否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等情况,避免因权属不清引发后续纠纷。在此基础上,严格把控合同订立的前提条件,确保转让协议是甲乙双方在完全平等的地位上,经过充分协商达成的真实合意,从源头杜绝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或地位不对等导致的交易纠纷。
公证对资金进行全程监管。
针对买卖双方普遍担忧的资金安全问题,公证机构构建了全流程资金监管机制:首先由卖家提供合法有效的房票,经公证处严格核查材料真实性后,买卖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随后买家将款项足额打入公证处专用提存监管账户,双方在公证员见证下签署转让合同并由公证处出具公证书;买家持公证书完成房票备案后,公证处再提交资金划转申请,待审核通过后将款项安全支付给卖家。这一“一站式”监管流程,既实现了资金流转的透明可控,又彻底消除了卖家“钱票两空”、买家资金受损的顾虑,为交易资金安全筑起坚固屏障。
公 证 知 识
公证处资金监管的流程是什么样的?
通过公证提存实现交易资金全流程监管:
①房票核验:公证处核查房票真实性、有效性及持有人资质,核查房票基础信息、转让申请表、补偿安置协议书等材料;
②签约冻结:买方将款项转入公证处监管账户后,买卖双方在公证处签订房屋征收安置房票转让合同,公证处出具公证书;
③备案放款:卖家凭借公证书在公证处进行房票备案登记,房票备案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将房票转让款打至卖方账户;
④闭环留痕:全程文件公证存档,资金流向可追溯。
房票交易中为何需要资金监管?
1、资金安全风险
倘若房票交易缺乏第三方监管账户,那么资金流向将不透明,交易过程中的资金流向无法做到全过程可追溯,卖家可能谎称“未收到款项”或者“携款失联”,导致买家“钱票两空”,从而引发纠纷。
2、产权归属风险
房票交易未进行公证处备案审查,容易产生一票多卖风险,卖家可能利用产权登记时间差,将同一张房票多次出售给他人,其中如果房票未完成备案或买家未及时加名,后续可能会存在产权登记瑕疵(如存在其他债权人、司法查封)从而导致交易无效。
3、法律与履约风险
未经公证的房票买卖合同可能会因条款不严谨,在发生纠纷后被法院判定无效,导致合同效力存疑。并且,地方政府对房票交易的资金流向、备案流程有明确要求,若跳过监管可能被认定为“私下交易”,交易面临作废风险。
典 型 意 义
丽水市莲城公证处通过房票资金监管,通过释明双方权利义务,有效的保障交易安全性和公证性,并且丽水市莲城公证处与莲都区、开发区征收工作指导中心的联动推出“一站式房票领取服务”,也让申请人“少跑一段路,多办一件事”,开启便民服务新体验。对买方而言用“第三方监管”替代“个人信任”,能保障资金安全;对卖方而言通过公证背书提升交易可信度,加速成交;对社会来说房票资金监管能规范房票流通秩序,能防止市场乱象。
法 律 法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提存公证规则》第二条规定: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