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案情简介
张先生与王女士系原配夫妻,二人共生育一子一女。张先生因病于不久前去世,生前在银行存有若干存款。现王女士不知取款密码,来到公证机构咨询如何才能将该存款取出。
经公证员了解,张先生是一名退休职工,其父母均先于张先生死亡。张先生生前未订立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案涉银行存款属于张先生与王女士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因张先生死亡,存款中属于张先生的份额发生法定继承。
那么,谁可以继承张先生的遗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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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注意:民法典继承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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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继承公证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被继承人、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1)境内继承人提供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继承人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等;
(3)台湾地区的继承人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等;
(4)华侨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等;
(5)外籍继承人提供所在国护照、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等。
二、死亡证明
如: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殡葬部门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民事判决书、死亡(继承)公证书、人事档案等。
*注意:继承人中有如死亡的,也需提供该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亲属关系证明
如: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婚姻档案、生效裁判文书、户籍档案、人事档案、学籍档案、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报告、收养登记证、公证书等。
四、被继承人的遗产权利凭证
(1)存款、理财产品:需提供存折/存单、银行出具的存款人账户信息证明;
(2)房产: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
(3)车辆:需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
(4)公司股权:营业执照、章程等;
(5)其他可以证明财产所有权的凭证。
五、其他注意事项
(1)监护人代为申办公证的,需要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和代理权证明;
(2)继承人要求继承但本人无法亲自申办公证的,需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由代理人代为申办。
(3)继承人放弃继承财产的,需本人亲自到公证机构发表弃权声明;继承人在外地的,需提交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本案系较为常见的法定继承。张先生的配偶、子女、父母均为法律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权继承张先生的遗产。因张先生的父母已先于张先生死亡,张先生的配偶及子女均表示要求继承张先生遗留的存款,故存款中属于张先生的份额应由其配偶及子女共同继承。在公证员的指导下,王女士及其子女准备好办理公证的所需材料,在公证机构办理了继承公证,并顺利地将张先生遗留的银行存款取出。
法律条文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 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温馨提示
因继承法律关系比较复杂,为便于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公证员建议,继承发生后,应尽早办理公证。如您刚好遇到上述情况,不确定所需材料,可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