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委托监护协议公证,化解小孩入学难题

时间:2025-11-03 11:30:26  来源: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小明父母早年离异,小明跟随母亲在杭州生活。近日,小明母亲因意外身故,而小明办理入学手续在即,但小明的父亲因在外地务工,户口不在杭州,经济条件也不好,无法将小明带到自己身边抚养,小明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也年事已高,无力照顾小明生活。

小明的姑姑陈某一家在杭州生活,家庭条件良好,对小明也有感情,愿意替小明办理入学手续,也愿意抚养、教育小明。但因小明的姑姑陈某不是小明的法定监护人,教育局要求其到公证处办理委托监护协议公证。于是,小明和小明的父亲、陈某夫妇一同来到本处,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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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本处公证员接到申请后,首先核实了小明母亲死亡的事实,确认了小明父亲法定监护人资格及其一定期限内没有监护能力的事实,同时确认了陈某夫妇具备监护能力的事实。经征询小明意见,小明愿意跟随陈某夫妇在杭州学习生活,陈某夫妇也愿意抚养、教育小明,小明父亲同意将孩子的监护职责委托给陈某夫妇。

在公证员的帮助下,小明父亲与陈某夫妇达成了《委托监护协议书》,小明父亲将本应由自己行使的监护职责委托给陈某夫妇,陈某夫妇自愿接受委托,在一定期限内负责对孩子的监护、抚养,并愿意承担全部抚养费用。公证处为双方出具了公证书,小明的入学难题迎刃而解,生活也得到了妥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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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未成年人监护问题不仅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关系到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

通过办理委托监护协议公证,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有监护能力的人行使,确保了委托监护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了因监护职责不明确而产生法律纠纷,也让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等得到妥善安排,能够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权益,预防矛盾纠纷。委托监护协议公证以一种法治化、规范化、人性化的方式,将源于家庭和社会的自然亲情与道德责任,转化为稳固的法律关系。它就像一座法律的桥梁,在监护人暂时缺位时,平稳地将被监护人护送到下一个温暖的港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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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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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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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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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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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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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